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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部分项目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梧政发〔2008〕44
颁布日期:2008-09-0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部分项目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权限的通知

梧政发〔2008〕44号

各县(市、区)政府、梧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工作服务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桂政发〔2008〕34号),市政府决定将部分项目核准备案权限明确如下:

一、实行核准制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凡《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规定“由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除需要市级及以上平衡建设条件、跨县(市、区)的项目外,均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部门核准;建设地点在梧州工业园区的,由园区核准。

二、外商投资项目除需要市级及以上平衡建设条件、跨县(市、区)以及涉及进口设备免税、国产设备退税的项目外,总投资2000万美元以下(不含2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均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部门核准;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在梧州工业园区的,由园区核准。

三、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除需要市级及以上平衡建设条件、跨县(市、区)项目外,均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改部门核准;梧州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园区核准。

四、各城区发改部门、梧州工业园区核准备案的项目须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

五、属于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按梧政办发〔2008〕105号文件办理。

六、上述核准、备案权限不得再行下放、转移。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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