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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04-07-2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转发市公安消防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04〕1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

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市公安消防局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相继发生多起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并就加强消防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单位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此,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监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随后,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若干意见》。为认真贯彻实施好《若干意见》,全面推动我市消防工作深入发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定下发《若干意见》的重要意义。《若干意见》是在总结近年来消防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消防工作的现实需要,系统、全面明确单位、部门和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对解决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存在的消防工作职责不清、责任不明、工作难以落实等问题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也为追究火灾事故的责任提供了依据,特别是对于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预防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也将发挥重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要充分认识制定下发《若干意见》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推动贯彻实施《若干意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紧紧抓住这一推动消防事业发展的有利时机,针对本地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认真组织学习和广泛宣传《若干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和全面掌握《若干意见》精神,各区县政府及消防联席会议对《若干意见》进行专题学习,尤其是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若干意见》规定的政府消防工作职责要做到牢记在心、根植于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在学习领会《若干意见》精神的基础上,大力抓好本系统、本行业的宣传和贯彻《若干意见》工作,并将《若干意见》纳入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防火人员消防安全培训的内容,使单位员工都了解《若干意见》对责任制的基本要求。同时,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众媒体,以多种形式宣传《若干意见》,营造一个全社会学习、宣传和落实《若干意见》的浓厚氛围,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使各级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单位以及广大群众掌握、了解《若干意见》的内容,进一步树立消防安全主体意识,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增强做好消防工作的责任感,自觉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为贯彻实施《若干意见》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各级政府要积极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若干意见》法定的消防工作职责,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并确保消防经费的落实。各区县要加强完善消防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社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消防队伍发展、消防经费投入、消防宣传教育、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重特大火灾事故查处等有关问题。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上级政府应定期考核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情况,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应进行专项督查。市政府拟于年底对区县落实消防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评。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汕头市消防工作“十五”计划》,加大消防规划的落实力度,抓紧解决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欠账”问题。澄海、潮阳、潮南、南澳要结合行政区划调整后的总体规划要求,同步编制消防规划。各地要抓住当前全市部分镇区调整和修编中心镇总体规划的有利时机,积极开展中心镇(重点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中心镇(重点镇)消防规划编制应与总体规划同步落实,消防规划编制可作为总体规划编制的一个方面内容,不强调单列编制。年底,全市已编制总体规划的中心镇(重点镇)要100%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共消防基础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普查,摸清底数,提出解决“欠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各级城建部门应尽快对全市消火栓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普查摸底,查清缺口,制定建设计划,并加强维护保养工作。到今年底,市区市政消火栓应全部达到应建标准,澄海、潮阳、潮南、南澳的市政消火栓应达到应建标准的90%。一时无法解决市政消防供水的地区,应尽快建设消防水池。

各地要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要采取“政府财政支持一点,当地镇政府出一点,群众企业捐一点”的模式,推动全市建制镇于2005年底前均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各地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专、兼职消防队的领导,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专、兼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以及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要建立本单位专职消防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要大力发展义务消防组织,配备基本灭火装备,定期组织训练,充分发挥这支队伍扑救初期火灾的作用。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进一步加强消防舆论监督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45号),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消防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我市各新闻媒体要建立固定栏目宣传消防工作和消防知识,每周均要有专门版面、时段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和其他火灾警示宣传,并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及时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公布消防执法情况;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市公安消防机构应加强消防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积极做好消防站定期向社会开放工作,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和技能;工厂、学校、街道、社区要经常开展富有成效的消防宣传活动,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消防协会等团体应在组织社会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

各地要切实加强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火灾,所在区县政府或市直单位要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火灾,区县政府和市直单位分管领导必须到市政府接受问责。属于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还要按照国务院302号令、省政府80号令进行责任追究。

四、政府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并切实发挥职能作用。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在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同时,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应有消防安全管理内容,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并定期向政府汇报本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要针对所管辖单位和行业存在的火灾隐患,积极研究对策并落实整改。

公安消防机构要主动当好政府参谋,科学指导全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预防、消防科普等活动,加强消防监督和消防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新城开发、旧城改造及经济开发区和社区建设中,应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市政工程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和维护保养,建设主管部门要与公安消防机构共同把好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和验收关。计划、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配备等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监察部门要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保证消防工作政令畅通,严肃查处消防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科技部门应大力支持消防科技开发和应用;经贸、工商、文化、安监等部门应加强与公安消防机构的沟通、协调,做出行政许可应依法考量消防安全条件。

五、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将贯彻落实《若干意见》和本通知精神的情况,于2004年12月31日前书面报告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公安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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