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5-10-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法制局关于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惠府办〔2005〕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法制局《关于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局等单位联合对我市各县、区政府及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力量薄弱,有的未设立工作机构,有的工作力量严重不足,尤其缺少专门法律人才。二是部分行政机关领导对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作用认识不够到位,未从根本上重视行政复议工作。三是对行政复议法的宣传、普及不够,致使很多问题和纠纷没有循行政复议的途径解决。四是县、区政府和市直部分行政机关未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行政复议相关制度和程序。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发挥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和救济功能,促进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血肉联系,根据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就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力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同级政府领导下,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广泛宣传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每年定期组织行政复议法法律咨询活动,将行政复议的规定、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意义和典型案件编印成册,供广大群众学习、参照。市、县(区)普法机构应将行政复议法列入普法计划和范围,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企业通过街头和居民小区的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宣传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加强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我市具有行政复议工作职能的市府直属行政机关要切实重视复议机构建设,未成立法制科室的单位应指定相关科室负责行政复议工作,并至少配备一名熟悉法律的专职复议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任务较重的单位,应尽快成立复议工作机构,并增加或调整法律专业人员充实到复议工作队伍中来,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力量。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各县、区政府和市直行政机关要在复议工作实践中,不断加强和完善行政复议办理制度、程序建设,提高办案质量。应建立的行政复议办理制度和程序包括受理、调查、审查、案件讨论或评议、复议文书送审与送达、复议案卷材料的归档保管及行政机关内部对复议案件的讨论审批程序等。对已建立起来的制度和程序,应在复议工作中认真落实和完善,未建立起来的,应尽快建立。
四、积极受理案件,努力探索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新方法、新途径。各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在行政复议工作实践中,探索创新行政复议工作的新方法和新途径,做到既依法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又简化行政复议的受、办理程序,方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对重大、复杂或涉及人数众多的复议案件,可通过听证方式查明案情,并坚持由复议机关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复议决定,以确保复议案件的质量。
五、加强和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力度。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针对当前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的答复不规范、不及时,复议案件办理时效不高等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转变服务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事业心、责任感,切实担负起复议工作职责。对因复议工作任务重,复议力量不足而影响复议工作的复议机关,应在充实复议力量的同时,加强对复议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对行政复议答复工作不规范、不认真和对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认真履行的,复议机关除依法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外,还应提请同级政府、监察部门依照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以推进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扎实稳定地向前发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贯彻落实。
市法制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五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转发市法制局关于加强我市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