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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农村(社区)卫生站建设方便群众就医议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07-06-0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农村(社区)卫生站建设方便群众就医议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府办〔2007〕48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加强农村(社区)卫生站建设方便群众就医议案实施方案》业经十三届3次市府常务会议及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五日

加强农村(社区)卫生站建设

方便群众就医议案实施方案

一、农村(社区)卫生站建设的指导思想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政府主导,社区主办,行业监管,社会监督,便民利民为原则,建立起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基本设施设备比较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卫生技术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较高、监督管理规范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农民可就近享受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疾病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二)办理目标。一是用两年的时间,在每个行政村(居委会)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镇区医院所在地除外),个别人口密度不高且较为偏远的自然村保留农村卫生站。用两年时间改建、新建成社区卫生服务站共143所,其中新建7所、改建67所、原租用房需新建69所。到2008年,通过提升农村卫生站建设水平并转为社区卫生服务站,使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达到255所,增加108所,农村卫生站112所,减少101所。二是农村(社区)卫生站基础设施和设置条件达到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和省卫生厅等11个部门《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准入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开展农村(社区)卫生站全员培训,全科医生占20%以上。

二、落实议案的主要措施

(一)成立办理议案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建设、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二)加大市、镇两级财政投入,改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施和条件。

1、工作用房的建设和改造。

(1)建设和改造范围。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的有关要求,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全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按最低150平方米标准建设,各镇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建筑面积。原有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面积已达到或接近150平方米的暂不列入改造范围;业务用房面积与150平方米有较大差距的,列入改造;其余应设置而未建成的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站用两年时间分批建成。其它自然村需保留的农村卫生站其业务用房面积达到标准(40平方米)的,不列入建设范围;未达到农村卫生站标准的列入改造。据调查统计,改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站共143所,分两年完成,其中2007年建成78所,2008年建成65所。

(2)建设和改造费用投入。对镇区分类投入:火炬区、南朗、五桂山为一级财政,建设费用自行解决;神湾、阜沙、民众、三角、黄圃、横栏等经济欠发达镇区市财政投入80%、镇财政投入20%;其余镇区市财政投入40%,镇财政投入60%。市财政按实施方案予以补助,未按期完成的不予补助,具体补助方案由市卫生局、财政局制定实施。建设用地由镇区自行解决。

2、完善基本设备配置。

设备配置范围:政府确定的行政村(居委会)所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按照国家社区卫生服务站配置标准配(补)齐。其余自然村必要的农村卫生站要按照广东省卫生站设备配置标准配(补)齐。已经达标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农村卫生站不再配(补)。除部分新建社区卫生服务站外,大部分设备在今年配齐。

设备配置费用投入:按用房建设投入比例实施,设备的购置由市组织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置,具体方案由市卫生局、财政局制定实施。

(三)加强培训,提高农村(社区)卫生站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从今年6月开始,连续两年对全市所有在岗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由市卫生局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培训时间、统一考核标准,结合现代网络手段,通过法律法规教育、理论知识授课、实践技能培训,使全体农村(社区)卫生技术人员明确基本职责、掌握基本技能、落实基本规章制度。培训经费由市卫生局负责,具体培训工作由各镇区医院负责组织实施。同时,组织农村(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全省统一全科医学培训,获取全科医师资格证书。组织部分人员开展专科医师培训。

(四)加强监管,规范农村(社区)卫生站职责和服务行为。严格履行社区卫生服务站“六大”功能,健全农村(社区)卫生站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医疗操作规程,规范各种治疗和用药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意识,转变服务方式,积极为辖区农民(居民)提供巡诊和上门服务,承担本辖区内农村(社区)公共卫生信息的收集与报告任务,协助镇区医院(防保所)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合作医疗等工作,为辖区农民(居民)建立健康档案。

(五)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村(社区)卫生站发展,达到“小病在社区看病,大病在医院就诊,康复回社区”。

1、扩大社保医疗卡及合作医疗在农村(社区)卫生站的使用范围,使常见病到农村(社区)卫生站就诊的报销比例略高于上级医院,有效引导群众首先在社区看病。完善双向转诊制度。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站大病、重病诊断能力,诊断后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大病、重病治疗后,康复回社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局分别制定社保医疗及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实施方案。

2、适当增加农村(社区)卫生站的人员和提高待遇,留住人才,提高医疗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3、加大社区卫生服务站“六大”功能宣传力度,尤其要大力宣传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预防和保健功能,让群众全面认识社区卫生服务站,共同支持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

4、健全个人健康档案。激活健康档案,及早发现病源,提前预防大病、重病,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每季开展1次疾病预防知识宣传,有条件的村(居)实行全民每年体检1次。

5、开展“百名医师下乡帮扶农村卫生活动”。每年组织市属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博爱医院)抽调100名医师、50名护士,组成48个“百名医师帮扶农村卫生小分队”,分赴农村(社区)卫生站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指导农村(社区)卫生站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规范;指导农村(社区)卫生技术人员掌握基本诊疗技术;指导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开展义诊活动,直接为农民提供医疗服务。

(六)调动市、镇两级政府办医院的积极性,指导和帮助农村(社区)卫生站的建设和发展。

1、以组团形式,建立区域性无菌物品供应站。目前,小榄镇正建设医疗器械集中消毒、配送中心,供应给各社区卫生站,可提高医疗器械卫生安全指数,让群众放心就医。为整合资源,今后可按组团形式建设区域性无菌物品供应站。

2、建立市、镇(区)两级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补助制度,每年设立经费扶持设备更新和业务培训。

3、强化镇村医疗一体化管理,明确镇区医院对辖区内农村(社区)卫生站的业务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规范化的管理机制,实行镇区医院对辖区内的农村(社区)卫生站行政事务、财务、业务和药品统一管理,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站“六大”功能的充分发挥。

4、调动各方资源和积极性,多种形式健全完善农村卫生医疗网络。允许多种形式办农村(社区)卫生站,实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特色私人专科门诊进入社区服务,纳入市卫生局监管范围。

(七)加强议案办理跟踪督办。市府办会同市人大相关工委、市卫生局、财政局组成督查组对议案办理情况实行动态督办,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进展情况。

三、办理议案时间及任务安排

议案办理计划用两年时间完成,预期达到:一年见效,两年完成。具体如下:

(一)2007年,完成社区卫生服务站用房建设78所,基本解决危房问题;完成现有卫生站设备配置工作;启动人员培训工作;开展卫生站宣传工作;开展“百名医师下乡帮扶农村卫生服务活动”;启动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工作;启动社区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服务功能。

(二)2008年,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65所;完成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建设工作;完成人员培训工作;完善社区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服务功能,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开通使用医保卡业务。深入开展“百名医师下乡帮扶农村卫生服务活动”。

附件:1、国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2、国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标准基本设备及价格估算表

3、广东省卫生站标准基本设备及价格估算表

4、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新改扩建业务用房及建设费用预算表

5、农村基层医疗机构业务用房建设计划及资金安排表

6、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设备补助及费用预算表

7、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设备补助计划及资金安排表

8、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补助计划及资金安排表

9、新改扩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计划安排

附件1

国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

一、国家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不设病床。

三、科室

至少设有以下科室:

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四、人员

(一)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四)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六、设备

(一)基本设备

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工作相应的其他设备。

七、规章制度

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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