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 文号:石政发〔2008〕23号 |
颁布日期:2008-04-0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石政发〔2008〕2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2008〕13号)要求,2008年将进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为做好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构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省情省力和市情市力调查。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为做好这次普查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石家庄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名单附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出具体安排部署,四月底前建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普查机构,并明确相应办事机构。
二、配备普查人员,保证普查经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抽调思想作风硬、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经济普查办公室,并认真做好普查员的选调、培训和管理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普查队伍。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参考第一次经济普查经费实际支出情况,同时考虑到物价上涨、单位数量增加、套加能源普查、建立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普查数据处理方式改变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普查员补贴等因素的影响,对属于本级负担的普查经费及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保证普查经费专款专用。
三、严格依法普查,确保数据质量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按照经济普查的有关规定和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依法普查,坚持实事求是,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普查数据的质量。经济普查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搞好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统计部门负责做好普查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经济普查的资金筹措工作;宣传部门负责做好经济普查的宣传协调工作;工商和税务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编制部门负责提供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民政部门负责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名录,并配合做好普查区域划分工作;质监部门负责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经济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加强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全市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
五、切实加强宣传,创造良好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意义、目的、内容和要求,增强人民群众主动配合普查和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自觉性,为普查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各级组织的作用,积极动员,广泛组织社会各阶层力量参与配合普查工作。
附件:石家庄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八年四月七日
附件
石家庄市第二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栗进路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蒲国良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俊林市统计局局长
成员:耿震环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戴宝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区划办主任
李振岐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雷铁显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彦勤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建中市国家税务局总会计师
高会民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齐志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张文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戴贻辉市统计局副局长
徐东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张文志市文化局副局长
赵立芬市教育局副局长
秘素兵市卫生局纪检书记
方少志市商务局助理调研员
葛新生市交通局副局长
张修禄市司法局纪检书记
王晓维市建设局调研员
刘建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顺通市监察局副局长
刘景春市邮政局副局长
商业南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冯立恒石家庄日报社副社长
任胜克市统计局普查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戴贻辉同志兼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