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筑府办发〔2007〕37号 |
颁布日期:2007-03-2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筑府办发〔2007〕3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殡葬改革工作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展以来,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火化率达到100%,乱埋乱葬得到有效遏制,初步建立起殡葬服务和管理体系,殡葬改革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人民群众自觉参与殡葬改革的局面逐步形成。由于贵阳市殡葬改革工作开展的时间短、底子薄、基础差,在深入开展殡葬改革工作的过程中,新旧观念碰撞加剧,一些矛盾和问题更加突出。为使殡葬改革工作与贵阳市快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相适应,与当前全省上下开展的“整脏治乱”工作相适应,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当前殡葬改革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
工作思路:以树立丧葬新风、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注重遗体处理与骨灰处理并重,引导合理殡葬消费与满足不同层次的需要并重,强化管理与优质服务并重,引导广大群众更新丧葬观念,破除丧葬陋俗,净化社会环境,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
主要任务: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倡导丧事简办和骨灰多样化处理,杜绝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土葬和占道停尸办丧事,治理散葬坟墓;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不断完善殡葬管理和服务体系。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完善殡葬管理体系
根据《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对殡葬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殡葬改革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殡葬管理体系,推动殡葬改革稳步向前发展。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狠抓落实。民政部门负责全面殡葬管理工作;国土部门要依法加强殡葬用地审批管理,对违规占用土地修坟建墓者进行查处,并责令其恢复原貌;林业部门要依法对非法占用林地、建墓毁林的行为进行查处;监察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殡葬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财政部门将殡葬改革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级精神文明办公室要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把移风易俗、革除丧葬陋习、倡导厚养薄葬作为创建文明单位的重要指标予以考核;物价部门对殡葬服务单位的收费和定价进行监督管理;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强宗教丧事活动管理,确保信教人员丧事活动在政府规定场所内进行活动;公安部门对在丧事活动中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阻碍殡葬执法的依法处罚,规范开具死亡证明。卫生部门对医疗机构内的太平间和死亡证明规范管理,对患有甲类及其他严重传染病死亡人员,做好消毒工作和指导殡仪馆进行火化;城管部门对在丧事活动中占公共场所搭设灵棚、随处抛撒钱纸的行为依法处罚;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丧葬用品的门店和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用品的行为;水利部门依法查处在河道、堤坝建墓葬坟的行为;市政府法制部门修定和完善殡葬管理的法规规章,使殡葬管理有法可依;规划部门要按照有关法规和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殡葬服务设施。
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殡葬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一)禁止在非公墓区域乱埋乱葬。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2007年3月6日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建造坟墓要做到“四个严禁”:一是严禁在水源保护区的红线范围及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埋葬坟墓;二是严禁在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文物保护区内埋葬坟墓;三是严禁在耕地、林区埋葬坟墓,凡是林场特别是国有林场红线范围内严禁埋葬坟墓;四是严禁在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及铁路两侧的可视范围内埋葬坟墓。各级殡葬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骨灰凭证领取制度和监督举报制度。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以及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不出现乱埋乱葬。凡在禁止葬坟区域乱埋乱葬和发现乱埋乱葬没有及时处理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由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及管委会负责查处纠正,并取消该地当年精神文明建设和民政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二)各级领导干部、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带头节俭办丧事,自觉摒弃旧的殡葬观念,做好表率。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管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为其亲属办理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大搞封建迷信活动的现象及其它违反国家殡改政策法规的行为,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制止,严厉查处,对当事人要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大力推行丧事简办,倡导文明节俭的殡葬新风。一是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殡葬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使殡葬服务业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积极引导群众丧事简办。民政、国土、规划、物价、林业绿化、环保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公墓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特别是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墓位价格、面积等要严格核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二是加大殡葬改革工作宣传力度。要面向基层,面向人民群众,利用清明、春节等群众祭祀高峰期,依托村(居)民委员会,采用各种形式宣传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新观念、新风尚,广泛倡导丧事简办的新形式、新方法。三是充分发挥殡葬服务单位和行业组织在殡葬改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简易、低耗的服务,积极倡导骨灰深埋不留坟头、抛洒,不断推出树葬、塔葬和壁葬等先进的骨灰处理方式和低廉、简易的殡仪服务项目。
(四)建立健全殡葬服务体系。各区、市、县政府和高新区管委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克服“等、靠、要”思想,加快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年内要确保农业人口死亡入墓率达95%以上。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公墓墓穴面积,统一标准,搞好墓地绿化,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一些公益性墓地开辟树葬或骨灰深埋示范点。市民政局要抓紧做好市级平价公墓的筹备建设工作,力争早日开工建设。
(五)对非公墓区域以外散埋乱葬坟墓进行治理。各区、市、县政府,高新区管委和林业绿化、水利等部门要将散葬坟墓治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具体安排部署,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协调解决整顿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逐步做好散葬坟墓的治理工作。有关区、市、县政府要按照省、市政府关于《贵黄高速公路(贵阳段)沿线建筑景观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辖区内公路主干线可视范围内坟墓的治理,确保治理整顿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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