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银政办发〔2008〕234号 |
颁布日期:2008-10-2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8〕2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是对联网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进行接收、处理和管理,向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其他接处警中心发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从而为公安消防部门提供查询,并为联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系统。8月30日,公安部消防局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了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应用推进现场会,对各地全力推进此项工作提出目标要求。全国现有21个省会城市启动了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我市开展此项工作起步较晚,联网单位数量较少,工作相对滞后。为进一步推进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提升我市社会防控火灾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工作组织领导。
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既是解决发现迟、报警晚,防止小火酿成大灾的有效措施,也是减少火灾危害的有效途径。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有效管理,有利于保障公共消防安全,也是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科技手段。对此,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有充分认识,要从提高本地区防控火灾的水平的角度出发,高度重视推进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任务,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推动社会各单位落实成为联网入户。
二、明确目标任务,抓好各项措施落实
各地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推动建设、规范管理,深化应用、注重长效”的要求,力争在2009年前完成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的联网工作,2010年前完成规定联网范围的其它单位和场所的联网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联网推动纳入当地消防工作的主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等考评范围,按照建设标准要求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要发挥带头作用,对所属行业系统相关单位提出具体要求,以局部促整体。两级公安、建设、交通等部门要在城市重要街道、交通枢纽及“地标式”建筑逐点推广安装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做到监控信息资源共享,促进各类重要场所实现重点巡检、重点监测、重点指导。
三、加强社会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积极向社会各单位尤其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宣传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设的有关法律依据,为推动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外部环境。要通过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座谈会、试点交流会、实地观摩等方式,提高各单位对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全面认识。两级公安消防部门要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借助媒体和固定阵地的宣传作用,积极向公众宣传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功效,利用建审验收、监督检查的工作时机向社会单位宣传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对提高其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的重要意义,增强全社会对该系统的认知度和认同感,真正使参与系统建设成为社会单位的自觉、自愿行为。
四、依法推动落实,加强技术服务指导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相关监管部门、服务机构及被服务单位要明确职责,依靠市场机制推动工作进展,要靠独立法人的中介组织凭借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赢取用户,扩大市场。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依照国家技术标准,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的远程远监控系统,确保符合报警监测、设施巡检、服务联网单位、服务消防监督执法的需求,对因存在自动消防设施等方面隐患尚不具备联网条件的单位,要纳入重点监督视线,促其尽快整改,然后接入远程监控系统。要依法督促远程监控运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系统建设和运营,充分利用相关技术信息提高执法效能。远程监控系统运营服务机构要与联网单位确立民事法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时监测联网用户的消防设施、及时报送经确认的火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取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联网单位要对本单位系统进行严格管理,及时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进行升级或维修保养,并积极配合运营服务机构对报警监控信息进行及时确认和认真处理。
二OO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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