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咸政发〔2007〕55号 |
颁布日期:2007-08-1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打击传销成果建立打击传销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
(咸政发〔2007〕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最近,我市开展了打击传销集中整治行动,有力地震慑了传销分子,遏制了传销活动在我市蔓延的势头,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为了巩固全市打击传销集中整治行动成果,推进全市打击传销工作深入扎实持久开展,彻底铲除非法传销活动,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空间上不给传销分子留任何立足之地,时间上不给传销分子留任何幻想”的要求,在全市打击传销集中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创新工作方式,尽快建立完善打击传销长效机制,加大打击力度,增强打击实效,深挖违法犯罪,扩大打击传销战果,形成群众自觉抵制传销、传销活动无立足之地、传销违法犯罪分子无处藏身的良好局面。力争用半年时间达到各县市区无传销活动、无传销组织、无传销案件。
一、认真落实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工商、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的责任体系。建立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制度,政府牵头,有关单位参加,定期分析打击传销形势,完善工作措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相应成立群防组织,防范传销活动回潮。建立党政机关分包社区(村组)的制度,落实包抓责任,不定期深入社区(村组),获取和发现传销活动迹象,议定防范举措。
二、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基层工商所、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强化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建立防范、控制、打击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出租房屋(场所)和暂住人口管理,坚持和完善出租屋、暂住人口办证登记制度,掌握租住人员情况,加强对出租屋的日常检查和集中检查,积极发现传销窝点、传销人员和传销线索,坚决及时清查、取缔。对违反规定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搞传销活动的户(业)主,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广泛开展“无传销社区”创建活动,努力实现查禁传销工作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传销、打击传销的工作格局。同时,要继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国家有关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曝光典型案例,揭露传销活动的危害性和欺骗性,震慑传销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营造防范和打击传销的良好氛围。
三、实行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制度。为广泛发动、动员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及时获取传销案件线索,快速有效打击传销活动,实行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制度。举报传销人员居住地并经查实的,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50元;举报传销人员集会、活动场所并经查实的,奖励人民币100元。要对群众举报的传销案件依法及时查处,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四、强化督导考评工作。各县市区要把打击传销工作列为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检查、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作为平安社区(村组)建设的一项重要指标,严格落实责任,加强检查督促,对重视不够,责任不实,打击不力,传销活动严重的辖区,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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