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西政办〔2008〕2号 |
颁布日期:2008-01-1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西政办〔200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海西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海西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海西州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2008年1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精神和《青海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为指导开展海西州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海西州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目标
(一)普查目的
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是了解污染源数据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等一系列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通过污染源普查,掌握全州污染源数量、行业、地区分布、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治理设施能力及技术水平、污染排放规律,分析全州污染源的现状和发展变化趋势,为全州污染源的环境管理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依据。
(二)普查目标
1、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2、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3、提高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
5、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时期资料: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海西州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污染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所有的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重点污染源范围: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3)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及以上企业)。
一般污染源是指工业污染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工业污染源普查重污染行业及重点行业名单
11个重污染行业
16个重点行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纺织业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饮料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金属制品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
2、农业污染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果树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化肥、农药、农膜、农业废弃物和农业机械污染调查。
畜牧业污染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渔业污染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池塘、水库和湖泊。
3、生活污染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
(1)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厂址、主管机关名称、企业性质、企业规模、厂区占地面积、职工构成、投产年代、产品、产量、产值、利润、生产水平、企业环境保护机构名称、辅助设施、配套工程、运输和储存方式等。
(2)工艺调查
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工艺水平、设备水平、环保设施。
(3)能源、水能、原辅材料情况
能源构成产地、成份、单耗、总耗;水源类型、供水方式、供水量、循环水量、循环利用率、水平衡;原辅材料种类、产地、成份及含量、消耗定额、总消耗量。
(4)生产布局调查
企业总体布局、原料和燃料堆放场、车间、办公室、厂区、居民区、堆渣区、污染源位置、绿化带等。
(5)管理调查
管理体制、编制、生产制度、管理水平及经济指标;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编制、环境管理水平。
(6)污染物治理调查
工艺改革、综合利用、管理措施、治理方法、治理工艺、投资、效果、运作费用、副产品的成本及销路、存在问题、改进措施、今后治理规划或设想。
(7)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
污染物种类、数量、成份、性质;排放方式、规律、途径、排放浓度、排放量;排放口位置、类型、数量、控制方法;排放去向、历史情况、事故排放情况。
(8)污染危害调查
人体健康危害调查、动植物危害调查、污染物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调查、危害生态系统情况调查。
(9)发展规划调查
生产发展方向、规模、指标、“三同时”措施,预期效果及存在问题。
(10)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
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污染源
(1)样本基本情况调查
包括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生产经营类型和规模、用排水情况等;
(2)农药使用情况调查
包括农药品种、使用剂量、方式、时间、施用总量、年限,有效成分含量,稳定性等。
(3)化肥使用情况调查
包括使用化肥的品种、数量、方式、时间、每亩平均施用量等。
(4)农业废弃物调查
包括农作物秸秆处理情况、农膜使用处理情况等。
(5)农业机械使用情况调查
包括汽车、拖拉机台数、耗油量、行驶范围和路线,还有其他机械的使用情况,如收割机等。
(6)渔业生产情况调查
渔业养殖种类、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等。
(7)畜禽养殖粪便及其它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8)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
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污染源
(1)城市居民人口情况
包括总人数、总户数、人口构成、年龄密度等。
(2)城市居民用水和排水情况
用水类型,用水单位的用水量,排放量及污染物浓度,排水单位有无污水处理设施。
(3)民用燃料调查
城市(镇)居民生活燃料能源构成、来源、成分、供应方式、消耗量。
(4)城市垃圾及处理方法调查
垃圾种类、成份、构成、数量及人均垃圾量,垃圾场分布,运输方式、处置方式、处理效果等。
(5)排放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6)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污染情况
车辆种类、数量、耗油量、燃料构成、排气量、排放浓度、以及噪声分布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城镇污水处理厂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设计污水处理量、实际处理量,城镇污水的收集量、收集率、收集污水主要污染物浓度,污水的治理程度,污染物达标排放率,污泥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
(2)垃圾处理场
垃圾处理场的建设年限、设计处理量、服役年限、运行状况、人员、设施、垃圾的处理处置量,及垃圾场渗滤液和恶臭的产生、处置情况。
(3)危险废物处置厂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
(四)普查污染物的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即伴生矿原料及产生的废气(气溶胶)、废液(废水)、固体废物(尾矿、废渣)中放射性核素含量)。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包括全州重点污染源(即国控重点污染源8家,州控重点污染源32家)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此次污染源现场监测,由州污染源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州环境监测站、格尔木环境监测站、青海油田公司监测中心联合承担。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我州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州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对养殖企业采取对部分养殖企业进行典型(抽样)调查的方式,根据养殖规模采用排放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6.10-2007.12):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制定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规范,编制普查表,试用相应的软件和数据库,开展普查培训。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清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进行审核验收等。
3、总结上报阶段(2009.1-2009.7):完成全州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建立污染源数据库,上报普查数据。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原则
全州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为了有效开展工作,我州污染源普查共设立三级组织机构,分别为:
第一级:海西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马杰副州长担任组长,主要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级:海西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主要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三级:海西州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州环保局业务科。工作办公室下设5个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监测技术组、现场调查组、数据处理组、农业组。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州污染源普查方案和工作细则,经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州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州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市、县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并经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上报普查数据。
各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待业毕业生中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三)部门分工与处罚
1、部门分工:普查工作由州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州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州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州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培训,负责污染源的监测,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结果,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积极参与及支持环保部门组织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精心策划,确保宣传效果;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及第三产业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部门、环保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参与制定普查方案和有关具体政策,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和资料开发工作,负责普查结果的审定。
2、处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处罚。
向普查机构不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的单位的资料,或者提供不完整的单位资料;
擅自修改污染源普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普查机构、普查员和普查对象编造虚假数据、篡改普查资料;
泄漏在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处理。
(四)普查人员的配备与培训
1、普查人员的配备:各级普查机构要抽调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业务骨干担任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负责本辖区内普查的组织实施和普查登记工作。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国污普办〔2007〕4号)《关于征求对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的规定,确定本次普查对象的所有法人单位、有填报任务的产业活动单位,要选调1—2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单位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选调2—3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普查员,负责本辖区内普查表的填写、审核和上报工作;各市、县、行委要选调3-5名专业技术人员做为普查指导员,指导全市(县、行委)、街道的普查工作。
2、普查员的培训:对各级普查机构和人员进行培训,使其能及时正确地开展工作和上报数据。培训按照省上的要求采取分级培训,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五)质量要求
为保障普查工作完成质量,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及普查工作评价标准,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核查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在各主要环节,采取抽检的方法,评估各地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普查登记结束后,普查员要按照自查、互查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查,检查调查单位是否有重复和遗漏,填写是否完整、数据质量是否可靠、计量单位是否准确、逻辑关系是否合理等,发现差错,及时改正。
(六)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和本方案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五、普查经费
(一)经费来源
所需经费由州财政和市(县、行委)财政共同承担,同时争取一部分国家和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的补助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专款专用。
州级经费用于:州污染源普查方案和各类技术文件制订,组织动员各有关分工部门、污染源普查现场监测费用、宣传与培训,设备购置、全州数据的汇总、加工与建档,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等。对财政较困难的地区所需普查经费给予一定支持。
市(县、行委)经费由市(县、行委)财政分级共同承担,按分工各自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专款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二)经费预算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
(三)经费管理
普查办公室制定污染源普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污染源普查经费要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标准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适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和招投标程序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各地普查机构对辖区内的所有产业单位进行逐一清查,经州、市(县、行委)二级审核后形成正式普查登记名册备案,同时做好普查前的准备工作。凡在我州区域内污染源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的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市(县、行委)级普查办公室对所辖普查区收集、登记的普查资料审核无误后,进行录入、汇总。经审核评估后,将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一并上报至州普查办公室,同时直报国家环保总局。州普查办公室对市(县、行委)级普查办公室上报的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组织审核、汇总、评估认定后上报省普查办公室。普查数据上报流程详见图1。
普查资料州上报省里的时间为2008年5月,市(县、行委)级上报州的时间为2008年4月。上报数据必须符合省普查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数据结构,必须满足省普查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数据审核要求。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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