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铜政办发〔2007〕103号 |
颁布日期:2007-12-0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7〕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煤炭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程序,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项目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据规划开发资源
煤炭资源开发以全省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煤炭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区县政府,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矿区总体规划和公用配套设施等,制订全市煤炭资源开发阶段性目标,确定各区县、矿区煤炭资源开发总量、具体区块及时序。所有煤矿的开发要严格控制在规划的规模及区块内,以保证开发有序。省上和市上确定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业主和开展前期工作,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市煤炭资源开发阶段性目标,按市场竞争方式配置资源的原则确定项目业主,开展前期工作。
二、按市场机制配置资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煤炭资源开发实行有偿使用。对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大型煤炭开发项目和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以协议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除上述情况外,其他煤炭资源开发项目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取得,未按规定采用市场竞争方式取得矿业权的煤炭开发项目不予核准。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具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对已取得采矿权的现有生产矿井,要按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缴纳资源价款后,才能办理矿井改建、扩建或产业升级改造的项目核准手续。
三、严格把握准入条件
为提高煤矿开发技术和安全水平,全市严格开办煤矿的准入条件。所有煤炭资源开发主体都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注册资金要达到规定规模,具有与煤矿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人员队伍等。其中,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煤炭资源,应由国有资本控股开发。开办煤矿准入的具体标准,由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参照全省开办煤矿准入的规定,进行审定。
四、规范项目核准程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煤炭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业主在有偿取得资源并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定矿区范围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同时取得有关部门对项目用地、环保、水保、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安全预评价等方面意见后,将全套资料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由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越权核准煤炭建设项目。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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