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发〔2008〕226号 |
颁布日期:2008-10-3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意见
市政办发〔2008〕226号
为了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0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排查工作
近年来,非法集资在我市一些地区屡禁不止,并向多领域、多形式和职业化方向发展,这类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危害性大,由此引发的群体事件呈上升趋势,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了全面摸清非法集资活动的基本情况,加大非法集资风险处置力度,市政府组织开展全市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省政府的要求上来,统一到维护社会稳定、国家经济安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上来,高度重视风险排查工作,切实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措施,确保完成我市的风险排查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完善排查协作机制
(一)调整原西安市处理非法集资案件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二)领导小组主要部门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风险排查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以及新闻媒体涉及风险排查活动宣传的管理。
市金融办:牵头召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会议,汇总分析各区县、市级各部门的排查工作情况,并形成工作报告上报省政府。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排查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查处,负责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各类事件现场秩序的维护,配合做好涉案公司的依法取缔工作。
市法院:负责对排查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出法律意见,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
市检察院:负责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涉案人员的依法批捕、起诉及诉讼监督,追究法律责任。
市工商局:提供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依法调查企业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涉案企业的取缔工作,负责对涉及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监管和查处工作。
(三)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市级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三、制定方案,明确步骤,有序开展排查工作
《西安市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进一步明确了此次风险排查工作的目标、排查内容、实施主体、推进步骤和具体要求。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作方案,建立科学高效的工作机制,分阶段按步骤推进工作,要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加强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沟通,并于每月末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对全市风险排查工作进行认真指导,抓好督办落实,并按时上报我市的开展情况。
四、突出重点,严格甄别,加大查实处置力度
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件的监测和预警,对发现的非法集资苗头和动向,要及时进行甄别。在广泛开展风险排查工作的同时,有效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对非法集资多发区域、多发领域、多发行业的排查力度,严格按要求开展风险排查工作。非法集资一经认定,各有关部门要快速反应,密切配合协作,做好案件组织查处,依法追究,从严处置,切实保护人民财产安全。
五、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广泛宣传全市开展风险排查工作的重要性,营造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良好舆论氛围,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通过公开报道典型案件,揭示非法集资的形式和特点,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法、欺骗性和隐蔽性,提高广大群众的警觉性,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引导其远离非法集资活动,控制非法集资活动蔓延和扩散,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生存空间,维护我市经济、金融和社会和谐发展。
附件:西安市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
西安市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02号)精神,我市制定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开展非法集资排查工作的意见》。为了有序开展和推进我市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目标
通过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全面摸清我市非法集资活动的基本情况,加大非法集资风险处置工作力度,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频繁发生,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非法集资的案件数量、区域分布、发案特点、主要方式、风险状况、危害后果和处置情况。重点是非法集资案件多发地区以及房地产、农业、林业等行业,对群众举报、监管发现的有关非法集资线索要逐条调查核实。
三、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实施主体
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市级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四、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实施步骤
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时间为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分为四个阶段:
(一)2008年10月底前,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报市处理非法集资案件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备案。
(二)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月30日,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开展本地区和本部门风险排查工作。
1.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广泛宣传我市开展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重要性。根据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方法》,以及《坚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等内容,宣传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以及非法集资的民事、行政及刑事法律后果,帮助广大群众识别非法集资行为。
2.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组,负责辖区内的摸底排查工作,同时设立公开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和办公室,拓宽信访渠道,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广泛获取信息和情况。
3.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对辖区内非法集资案件的多发行业,如房地产、农业、林业等要加大排查力度。同时结合排查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在排查中若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将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2009年1月30日至2月10日,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对风险排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将风险排查情况在辖区内进行通报。
(四)2009年2月底前,领导小组对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的风险排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工作报告,报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做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几项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责任。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省政府统一安排的风险排查工作,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制定工作方案,依照步骤组织实施,切实抓好风险排查工作,抓出实效。
(二)突出工作重点,扎实推进工作。按照省上要求,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排查:一是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二是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或收取保证金进行非法集资的;三是以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的;四是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承诺回报为名,收取定金、股金、加盟费,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的。
通过排查,要有效推进陈案的处置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新发案件要及时介入调查,力争把非法集资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以及跨地区、跨行业的重大非法集资活动要及时上报,已经查实的问题要加大打击和处置力度。
(三)加强信息通报,落实工作任务。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保持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加强信息沟通,并于每月末报送该地区和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便于领导小组监督区县和部门落实此次风险排查任务,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对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活动实施行之有效的宣传,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宣传栏、宣传资料等手段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把风险排查工作深入到机关、社区、乡村、企业、单位、学校等各个层面、各类人群,通报非法集资活动的形式、特点及危害性,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提高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五)采取多种手段,力求标本兼治。要充分运用政策、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综合开展风险排查工作,排查与打击并举,效果既要力求当前,也要着眼长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势头,切实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西安市处理非法集资案件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联系电话:87295906、8729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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