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发〔2007〕291号 |
颁布日期:2007-12-1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市政办发〔2007〕291号2007年12月18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7〕96号)的要求,为切实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将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需要,建立西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级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协调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信息办,作为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的具体工作。全市各级政府要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资金保证。
二、认真做好信用建设规划,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必须结合我市实际,统筹规划,明确长远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工作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制订《西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市信息办、市政府研究室牵头),并将其纳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信用制度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备的法规和统一的技术标准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健康发展的保障。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信用标准,按照信息共享、公平竞争、有利于公共服务和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尽快制订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和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信用服务机构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度和征信技术标准,逐步健全信用法规体系(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并及时修订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相适应的管理条款和规定,促进全市社会信用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三、加快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依托全市现有各行业管理系统,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等信用记录为重点,推进行业信用建设。金融行业要在信贷征信系统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管部牵头)。要加强纳税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抗骗税记录制度,认真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逐步为所有纳税人建立纳税信用档案(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西安海关牵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制度,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要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依法监督处理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市工商局牵头)。要推动企业产品质量记录电子化,定期发布产品质量信息(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和价格信用建设(市经委、市物价局牵头)。抓好排污单位信用制度建设(市环保局牵头)。要发挥行业商会、协会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工作需要,抓紧研究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各部门、各行业组织、各类授信机构要利用网站以及其他方式,及时披露相关信用信息,形成对失信者的社会联防,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各区县、各部门要重视和支持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特别是信贷征信系统建设,加强信用建设和管理。
四、加强部门协调和合作,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信用信息的共享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成立西安市联合征信中心,与西安市信息中心合署办公,具体负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加工、处理及相关服务工作,建设运行西安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和相关网站。
联合征信中心要按照统一的征信技术标准,依法整合全市工商、税务、质监、食品药监、海关、商贸、金融、公安、人事、社保、司法、民政、物价、环保、建设、房管、电信等各有关部门和机构拥有的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和个人联合征信系统。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必须将相关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纳入联合征信系统,要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规定的征信技术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向联合征信系统提供和更新有关信息。各部门要研究提出本部门的信用信息公开范围。联合征信机构与信贷征信机构要对其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依法共享和有序开放,依法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
五、培育信用服务市场,规范和发展信用服务行业
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公共信用建设,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政府公信力。要对信用产品的使用做出制度性安排,扩大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带头使用信用产品。要在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要研究制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督导企业自觉诚信立业。组织开展企业信用建设试点,总结、推广企业信用建设先进经验。积极推动个人信用建设试点,加强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和使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要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信用机构和专业人才来我市发展(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要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坚持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充分发挥信用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培育和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要加大诚实守信的宣传教育力度。深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和诚信创建活动。积极推进社会信用文化建设,培育全社会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信用环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
各区县、各部门要根据全市统一部署,提高认识,明确任务,精心组织,加强协调,抓好落实,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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