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商政办发〔2015〕19号 |
颁布日期:2015-04-1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洛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政办发〔2015〕19号
商规〔2015〕10—政府办3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市审计局、商洛供电局联合制定的《商洛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
商洛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市物价局)市建设局
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市审计局商洛供电局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管理,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和居民正常生活用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区,包括新建设的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区内用电容量在100kVA以下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供配电设施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前的供配电设施,不包括住宅小区临时施工用电设施和土建设施。
第四条市、县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新建住宅区必须建设永久性供配电设施,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七条供电部门负责组织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建设、规划、物价、审计和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建设局负责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监管工作,制定全市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和维护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市规划局负责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线路路径及变电选址的审批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质量、电能表的首检监督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标准的核定批复工作;
市审计局依法对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条新建住宅区实行公变供电管理和维护模式,由供电部门对新建住宅按照国家公布的目录电价实行供电到户、管理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
第九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设计、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
第十条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办理供配电设施建设等相关手续,提供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负责楼内配电间及楼内布线和住户计量装置后进户线建设,竣工后由建设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向供电部门提交用电申请,同时提供建设规划设计的必要图纸和文件资料。供电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供电方案。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供电方案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依据市物价局核定的建设费标准,向负责新建住宅区供配电建设的供电部门缴纳供配电设施建设费;供配电设施建设费计入房屋建筑成本,不得再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新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需要提供临时接电、高可靠性供电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供电部门应与新建住宅区建设开发单位签订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应当约定配置容量、材料和设备的选型、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及工程完成时限。
第十四条市物价部门对建设部门和供电部门提供的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成本进行监审,拟定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后批复执行。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由市建设部门监管,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供配电设施建设,不得挪作它用。供电部门每年应将其收支情况报市物价、建设等部门备案,并接受市物价、建设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工程招标由供电部门牵头组织,建设、规划、物价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十七条从事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第十八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必须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电气产品,计量装置使用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首检。
第十九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供电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供配电设施进行检验;发改、建设、规划、质监和供电部门联合对供配电工程进行验收,检验、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供电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县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部门报送供配电设施工程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投运后,由供电部门负责维护与管理。供电部门应建立健全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障供配电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
第二十二条供配电设施出现故障时,供电部门应确保24小时不间断受理供电保障报修业务,并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迅速处理,尽快恢复正常供电。
第二十三条新建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竣工投运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移动和破坏供配电设施。
第二十四条供电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5日起施行,至2020年5月14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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