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陕政办发〔2007〕148号 |
颁布日期:2007-11-2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我省文化产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7〕14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
文化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是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建设西部强省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我省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文化积淀深厚,发展潜力巨大。近年来,为促进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省委、省政府相继出台了《陕西省文化产业发展纲要》、《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若干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5〕3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6〕72号)、《关于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文件,有力地促进了文化事业的繁荣和文化产业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我省文化产业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与建设西部强省的要求仍有差距。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提升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软实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现就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文化产业的政策引导
1.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带动战略,依托资源优势,凸显陕西特色,培育品牌,加快重点项目和特色项目建设。充分发掘历史文化、民俗文化、革命文化等优势特色资源,鼓励支持文艺演出、影视制作、动漫传媒、文化旅游、休闲娱乐、出版发行业等重点产业加快发展。着力抓好大唐不夜城、法门寺文化景区、西部影视城、陕西省民间艺术博物馆、陕西长安大剧院、西北出版物物流配送中心、西部文教传媒产业园等重点项目建设,完成汉、唐长安城、汉阳陵、唐大明宫等一批重点遗址保护展示园建设。打造始祖文化和周、秦、汉、唐历史文化品牌、延安革命文化品牌、西部影视制作品牌、文化演艺品牌、文化创意品牌。
2.加快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重点支持西安曲江新区文化产业示范区、西安高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西安临潼文化旅游产业区、西安印刷包装产业基地、西部影视城及延安革命文化园区加快发展。鼓励支持文化单位、机构和企业的产业项目在园区和基地落户,提高产业集聚和孵化功能,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3.大力实施精品战略,形成优势明显的产业体系。在项目立项、产品制作、宣传推介、表彰奖励等方面对优势特色品牌和项目予以重点扶持。重点资助扶持一批体现时代特色、反映陕西风貌、经济与社会效益俱佳的革命题材、历史题材和民俗题材的文化产品。创立一批戏曲精粹、民间艺术、历史文化系列、文博会展、图书出版、影视制作等知名文化产业品牌,文化产品在国内外文化市场影响力明显提升;进一步加大文化对外合作交流力度。鼓励文化企业走出去,在境外举办文化交流活动。有关部门在出入境手续、外汇管理、出口退税等方面给予协调帮助。
二、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4.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准入程序。允许和鼓励文化单位、机构和企业以及各类社会资金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进入国家未禁止的文化产业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增设国家行政许可之外的前置条件。
5.支持鼓励文化企业依法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租赁融资等方式,筹集产业发展资金。积极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誉良好、实力较强的文化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债券。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
6.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商业银行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7.鼓励推动文化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引进境内外风险投资机构,允许投资公司依法进行股权投资、证券投资。
8.进一步贯彻落实试点地区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地区政府鼓励新办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9.加大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2010年底以前,对新办的广播电视企业,其广播电视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70%以上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实行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项目(如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大众文化、科普、体育设施建设及文化产品及服务出口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鼓励支持运用高新技术创新文化生产方式,培育新的文化业态。对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五年内结转抵扣。
11.鼓励支持文化产品出口。文化产品出口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文化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2.注册组建文化企业,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无形资产评估后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超过70%。
13.发挥省文化产业投资公司的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吸引、聚集社会资本,支持动漫、电子、网络游戏业,出版发行业,广播影视、数字电视、音像制品业,演艺、会展业,文化旅游业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发展壮大。省重大文化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统筹支持国有和民营文化企业的精品工程建设。
14.建立完善表彰奖励政策。原创的影视、演艺、动漫等作品,获得国际电影节金像奖、金棕榈奖、金狮奖、金熊奖以及国内华表奖、百花奖、金鸡奖、飞天奖、金鹰奖、文华奖、群星奖、梅花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五个一工程”奖,或参加国家级、省级大型汇演活动,并产生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给予表彰奖励。获“国家图书奖”的出版单位,同样给予表彰奖励。
动画影视原创作品,在中央电视台首播,按二维动画片1000元/分钟、三维动画片1600元/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首播,按二维动画片500元/分钟、三维动画片800元/分钟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影视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第一套黄金时段首播,按8000元/集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及第一套其他时段首播的,按5000元/集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5.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拓宽人才选拔途径,实施引得进、留得住、用得活的人才战略,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大力培养和吸引经营管理人才、创作演艺人才和文化经纪人才等文化产业急需的各类人才,吸引和聘用海内外高级人才。鼓励支持国家文化产业创新与发展研究基地以及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参与文化产业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为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积蓄人力资本。
16.要加快职能转变,调整机构设置,理顺文化管理部门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形成精简、高效的宏观文化管理体制和统一协调的文化产业管理体系。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单位内部改革,增强文化企业发展活力。培育文化产业骨干企业和战略投资者。整合优势资源,重点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文化创新能力以及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文化产业集团。切实抓好西安、宝鸡、咸阳、延安等4个综合试点城市和省图书馆等10个试点单位的文化体制改革工作。
三、鼓励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加快发展
17.民营文化企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文化企业家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者、践行者。要高度重视民营文化企业在繁荣文化事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的生力军作用,在发展民营文化企业中坚持“政治上放心、政策上放开、发展上放手”,对民营文化企业和国有文化单位要一视同仁,促进二者协调发展。
18.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编制我省民营文化企业投资指导目录,对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进入的文化产业领域和产业种类,以及审批机构、核准方式等行政许可项目向社会公布。
19.鼓励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改组改制。民营文化企业可以投资、参股、控股、兼并、收购、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参与转企改制国有文化单位的改革重组。参与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享受有关改组改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鼓励支持民营文化企业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通过合资、合作、参股、联营、特许经营等形式,参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民营文化企业公益性文化项目,通过政府采购等形式给予一定的扶助支持。
21.民营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土地使用、资质认定、融资、财政扶持资金、人力资源管理、人才引进、资源分配、政府采购、进出口贸易、证照办理和收费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一视同仁。
22.高度重视民营文化企业从业人员资质认定、职称评定等工作。民营文化企业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及评选劳模等方面,与国有文化单位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23.建立健全民营文化企业发展领导协调机制。实行财政、文化、税务、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工商、文物、研究室等部门组成的民营文化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民营文化企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帮助民营文化企业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促进民营文化企业健康发展。
四、不断创造文化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24.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精神产品特点和文化艺术规律办事,从单一管理国有文化单位向管理整个文化行业转变,不断提高文化工作领导水平。
25.积极发展为文化单位、机构和企业服务的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建立文化产业发展商会、文化企业家俱乐部。加强文化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建设,制定完善文化产业行业规划及产品标准,强化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的作用,引导规范文化单位、机构和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26.积极搭建文化产业发展信息平台。建立文化产业信息咨询网,为文化单位、机构和企业提供便捷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人才技术交流、统计、高新技术产品及项目孵化、银行信贷担保等社会化信息咨询服务。
27.培育完善文化产业市场体系。加强资本、产权、人才、信息、技术等要素市场建设。以文化企业为重点,塑造文化市场主体。依法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理顺和形成有利于文化经营和消费的价格体系,保护文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
28.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研究制订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办法。搭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促进文化产品合理、有效流通。鼓励发展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保证机制,促进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在文化产业中的实施和运用。鼓励公民以知识产权作为资本,依法创办中小文化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和严厉打击各种违法侵权行为。
29.严格制止乱摊派、乱收费等违法行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行要求文化单位、机构和企业参加各类有偿评比、竞赛、联谊等活动。对违法行使职权、侵害文化企业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30.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年内对现行政策、规章、管理措施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存在所有制差别等不适应文化产业发展要求的,一律废止或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促进我省文化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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