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琼府办〔2016〕55号 |
颁布日期:2016-03-1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16〕5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
地方标准是国家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是开展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整合精简。为了确保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通知》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开展清理评估。2016年5月底前,提出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2016年12月底前,根据国务院联席会议审定结论,对不再适用的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需要修订的进行修订、需要整合的进行整合,使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符合国家建立新型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的要求。
二、工作范围
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的范围包括省质监局审批发布现行有效的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省卫生计生委审批发布(或管理)的海南省食品安全强制性地方标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海南省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
三、工作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时间进度,组织开展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按照“谁发布,谁清理”的原则,由省质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工负责所发布或管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并积极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
(二)平稳推进,兼顾应用。全面掌握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应用实施情况,充分考虑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督制度的衔接,有效保障相关标准间的协同配套。在新标准制定发布前,确保原标准正常实施和发挥作用,不造成监管真空,不降低安全底线。
四、职责分工
(一)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对整合精简结论进行审核,督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整合精简工作。
(二)省质监局。组织开展对所审批发布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提出整合精简结论,同时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对所发布或管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开展整合精简工作。
(三)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对所审批发布的食品安全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提出整合精简结论,并根据国务院联席会议对整合精简结论审定的意见,做好相关标准的废止、转化、整合、修订等相关工作。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对所发布的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提出整合精简结论,并根据国务院联席会议对整合精简结论审定的意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相关标准的废止、转化、修订等相关工作。
(五)强制性地方标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强制性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调查,并配合责任部门做好相关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评估以及整合工作。
五、工作流程和进度安排
(一)组织上报强制性地方标准目录和标准全文。各有关部门将所发布或管理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目录和标准全文报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国务院联席会议办公室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平台(此项工作已完成)。
(二)组织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调查。2016年3月至4月,省质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所发布或管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应用行业主管部门对每一项强制性地方标准的现状、问题以及应用实施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包括强制性标准是否被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文件引用,是否有明确的实施监督部门和执行措施,以及在相关行业领域的应用情况等,并形成调查报告。
(三)组织开展评估。2016年5月20日前,省质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自组织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应用行业主管部门或实施监督部门和5至7名该领域的专家按《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附件1),对所发布或管理的每项强制性地方标准进行技术评估,提出废止、转化、整合、修订或继续有效的结论,评估过程、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参加人员都要有文字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对建议废止的标准,责任部门要与相关应用部门充分沟通,避免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衔接的情况。
(四)组织对整合精简结论进行审核和上报。2016年5月底前,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省质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有关强制性地方标准应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并对各项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结论进行审核,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省质监局将相关材料汇总上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国务院标准化协调联席会议进行终审。
(五)组织做好相关标准废止、转化的公示。2016年6月至11月,根据国务院标准化协调联席会议拟定结果,对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需废止、转化的,由省政府办公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公示60天,并及时将社会反馈意见汇总上报。
(六)组织做好标准的发布工作。2016年12月底前,根据国务院标准化协调联席会议对我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的终审结论,省质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责任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发布废止、转化公告,需要转化的按照推荐性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转化,需要修订的按强制性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方少民(省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符坚(省质监局副局长)
周国明(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李洪(省公安厅副厅长)
刘联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刘湘宁(省水务厅副厅长)
林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周学双(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
古远新(省安全监管局总工程师)
朱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总工程师)
工作小组负责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对所发布或管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开展整合精简工作,研究解决推进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符坚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经费来源。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以及标准的转化、修订等项目经费由各责任部门从部门年度预算中调整安排。
附件:1、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方法
2、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任务分解表
http://xxgk.hainan.gov.cn/hi/HI0101/201603/t20160328_18190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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