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府办发〔2008〕9号 |
颁布日期:2008-01-3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六盘水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8〕9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以下简称《总规》)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六盘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黔府函〔2007〕2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总规》具有法律效力。《总规》规划区内的一切规划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规》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和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同时,积极宣传贯彻落实我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黔府函〔2007〕232号的要求,在六盘水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指导下,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抓好市域各级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对市域重大项目的规划管理,引导全市城镇合理布局,优化和增强城镇功能。
三、市规划局和六枝特区、盘县要在《总规》的指导下抓紧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和新一轮近期建设规划,进一步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并认真推行规划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规划。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采取有力措施,对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管理。要加强对《总规》及其他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按黔府函〔2007〕232号的要求,定期检查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报省建设厅备案,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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