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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陇政办发〔2008〕147号
颁布日期:2008-10-3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陇政办发〔2008〕147号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司法局关于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司法局提出的《关于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

(市司法局2008年9月16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保证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协调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按照司法部和省司法厅有关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的意见和“继续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以保证每个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都获得法律援助为目标,围绕着规范化工作,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陇南作出贡献。

2、工作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科学发展、程序规范;依法服务、注重实效;牢记宗旨、一心为民。

二、规范化建设的范围和内容

1、规范化建设的范围

市、县(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依托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社团法律援助工作站,涉军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监狱、劳改场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

2、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岗位责任的规范化;监督管理的规范化;内务秩序的规范化;工作程序的规范化;法律文书的规范化;援助行为的规范化;信息统计分析的规范化;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经费管理的规范化;办公装备的规范化;业务培训的规范化;机构网络管理的规范化。

三、机构及人员

1、机构

市、县(区)必须设立经本级编制人事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单位或者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法律援助机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须在有司法所的镇(街)、社区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保证在中心镇依托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1)市法律援助中心三年内要力争达到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有专门的接待大厅,有业务用车,有电脑(开通宽带网络)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和必要的宣传器材,有123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

(2)县级法律援助中心三年内要力争达到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有专门的接待室,有必要的交通工具,有电脑、打印机、传真机和复印机,有1部123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武都区、成县、徽县、西和县力争一年内达标;礼县、文县、宕昌县力争二年内达标,康县、两当县力争三年内达标。

(3)法律援助工作站三年内达到办公用房不少于1间,有一部专用电话,有1个文件柜,有必要的办公桌椅和办公用具,有法律援助各项规章制度,有工作站门牌,有受理登记和办案登记。

2、工作人员

市级法律援助中心的编制数5—10人,工作人员应具有法学专业高等学历,其中不少于70%的人员具有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职业资格。县级法律援助中心的编制数3—5人,工作人员均应具有法学专业高等学历,其中不少于60%的人员具有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法律职业资格。

四、经费保障与管理使用

(一)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法律援助业务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业务需要逐年增加。市级法律援助中心每年业务经费不少于8—10万元,县级法律援助中心每年业务经费不少于3—5万元。

(二)设立独立账户或单列科目,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三)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本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人员支付办案补贴。

(四)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本年度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对法律援助宣传、培训工作做适当投入。

五、业务建设和援助范围

(一)援务公开,服务到位。每个法律援助中心,都要设立援务公开栏,将法律援助的性质、职责、对象、条件、范围、程序以及办公地址、电话、工作人员简介予以公示,并在本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站摆设法律援助办事指南和宣传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在坚持办案原则的情况下,灵活掌握,积极开展便民服务活动,力争使每一个符合条件的申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当事人都能依法得到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司法部做好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通知的要求,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六项法律援助范围外,公民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可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2、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3、涉及虐待、遗弃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法律援助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根据我市实际,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可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

1、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城镇居民;

2、享受“五保户”,特困户救济待遇的农村居民;

3、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工作人员之外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4、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5、符合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人员;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7、其他情形确需法律援助的人员。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必须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员、就业情况,家庭年人均收入和主要经济来源等详细情况。

六、协调与配合

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协调好法律援助工作与法院、检察院、公安、仲裁、司法鉴定等部门的关系,做好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确保法律援助受援人在司法诉讼过程中能依法享受到司法救助制度规定的各项权利,确保“获得法律援助的公民申请免交、减交或者缓交诉讼、仲裁、鉴定等费用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免收、减收或缓收诉讼、仲裁、鉴定等费用”。的贯彻落实,为法律援助工作创造一个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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