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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玉政办发〔2007〕213号
颁布日期:2007-10-2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7〕2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玉林市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意见

我市乡镇财政自1999年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暂行办法》(玉政发[1999]70号)以来,对贯彻落实分税制财政体制,理顺县(市、区)与乡镇的财政分配关系,使乡镇财政逐步走上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对促进乡镇级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组织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中央不断加大了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力度,自治区实行了新的对下财政体制,并对困难县建立了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乡镇财政收支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为适应中央和自治区新的对下财政体制,转变乡镇财政职能,强化乡镇财政管理,推进我市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壮大乡镇财政经济,为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保障,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改革完善我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是:根据自治区新的对下财政体制的原则和要求,为了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在坚持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县(市、区)与乡镇的财力分配关系,合理划分县乡两级政府间的财政收入范围和财政支出责任,建立规范的县(市、区)财政对乡镇财政的转移支付制度,实现财力适度向乡镇倾斜,解决当前乡镇财政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调动乡镇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形成乡镇自求平衡的内在约束机制,促进乡镇政权建设以及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在保证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财政政策和制度的前提下,按照一级政府设立一级财政的原则,合理确定县(市、区)、乡镇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给乡镇政府必需的财政管理权限,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加强财政管理、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积极性。

(二)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确定乡镇财政收支范围,不但要考虑乡镇政府所承担事权的多少,而且要考虑其事权的结构来合理确定收支范围,同时要避免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基本框架的频繁变动。凡有利于乡镇政府职能完善和基层政权建设的事权,应下放给乡镇。与此相适应,将适宜于乡镇征收和管理的税种划归乡镇,作为其固定收入来源,切实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乡镇财政收支范围确定后,在体制执行中如遇到事权结构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相应收支基数的划转,调整财力分配关系,以保证乡镇政府财权与事权的紧密结合。

(三)坚持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原则。在原来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中央实施的“三奖一补”政策和自治区新的对下财政体制及农村综合改革的要求进行改革完善。加大财力下移乡镇的力度,逐步缓解乡镇财政困难。

三、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形式。

1.全市乡镇继续统一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2.市城区的街道办事处不属一级政府,是城区的派出机构,不设立一级财政,作为城区的一级预算单位管理。

3.根据目前我市金融机构布局的实际,乡镇财政暂不设立国库。按照推行“乡财县管”的财政管理方式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零户统管”制度的要求管理财政性资金。

(二)改革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1.重新确定乡镇财政收入范围。乡镇级的财政收入包括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税务部门现行征管范围划分收入范围,将乡镇级比较稳定的收入作为乡镇固定收入,包括:增值税17%部分、企业所得税30%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30%部分、个人所得税25%部分、营业税60%部分、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特产税。上划中央“两税”返还收入、上划中央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上划自治区“四税”基数返还收入。

对乡镇的罚没收入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的收入作为县(市、区)、乡镇共享收入。为推进城镇化发展、搞好乡村水利和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对乡镇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出让收益、防洪保安费、育林基金等政府性基金收入要作为县(市、区)、乡镇共享收入。县(市、区)、乡镇共享收入具体分配比例由县(市、区)自行确定。其他事权属于由乡镇履行政府职能依法依规收取的非税收入(含属乡镇的国有资本收益收入)作为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或预算外收入。

2.重新确定乡镇财政支出范围。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各乡镇主要承担本乡镇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以及本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所需的支出。具体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包括人大、政府、财政、纪检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共产党事务、群众团体、统计信息等事务)、国防(兵役征集)、公共安全(农村综合治理)、科学技术、文化体育与传媒、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城乡事务、农林水事务、工业商业事务、其他支出。

3.重新核定乡镇财政的收入基数。财政收入基数的核定,以2006年乡镇一般预算收入和2006年上级税收返还收入作为收入基数。对个别特殊的乡(镇),可进行适当的微调。

乡镇财政收入基数=2006年乡镇一般预算收入+2006年上划中央“两税”返还额+2006年上划中央所得税返还基数+2006年上划自治区“四税”返还额。

上划中央“两税”基数、上划中央所得税基数、上划自治区“四税”基数以2006年作为基期年确定。

为了保证乡镇既得利益,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建立税收返还制度。乡(镇)的税收返还基数以2006年乡(镇)上划中央“两税”占全县(市、区)上划中央“两税”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

税收返还基数=2006年全县税收返还收入×乡(镇)2006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100%

全县2006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

以后每年以上年实际税收返还收入作为当年税收返还基数。

上划中央“两税”税收返还计算公式如下:

(1)当年上划中央“两税”税收返还额=上年该乡镇上划中央“两税”税收返还额×[1+(当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上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上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0.3]

(2)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出现短收,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额,计算公式为:

上划中央“两税”短收扣减额=上年税收返还额×[1—(当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上年上划中央“两税”收入)]×0.3

4.重新核定乡镇财政的支出基数。乡镇的支出基数核定,以2006年末在册的财政供养人数,按以事权确定的支出范围和2007年年初预算口径标准核定支出基数。财政支出基数应包括上解支出(除一次性上解支出),并适当考虑事业发展和偿还历史欠债的需要。对应支未支部份应区别不同项目支出考虑列入基数,由县(市、区)级财政统筹考虑确定。

5.重新核定乡镇财政的体制上解或补助。收、支基数核定后,收大于支的,上解县(市、区)财政,支大于收的,作为县(市、区)对乡镇的补助(乡镇体制上解或补助=收入基数-支出基数。正数为上解数,负数为补助数)。体制上解或体制补助确定后,县(市、区)级财政不能在体制上集中乡镇财力。

6.建立规范的县(市、区)级财政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制度。根据财政部实施的“三奖一补”政策精神和自治区对困难县实行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及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取消农业税转移支付办法等要求,建立规范的县(市、区)级财政对乡镇转移支付制度。一是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根据本地的实际,努力构建统一、规范、透明、公平、公开的县(市、区)级财政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制度,增强乡镇财政的保障能力,使乡镇财政具有保证乡镇政权机构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所必须的财力保障。测算乡镇标准财政收入、标准财力补助、标准财政支出、标准财政供养人数要按统一公式计算。二是尽力缩小乡镇之间财力的差异。在具体测算乡镇的上解或补助时,既要考虑人均财政收入、财政供给标准、粮食产量、人口、土地面积、农业生产水平、税收努力程度等相关因素影响的基本支出水平,又要考虑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程度,是否做到应收尽收,财税征管努力程度。同时预测财政收入增长趋势,尽可能实现财政收支的纵向均衡和横向均衡,体现公平与效率。三是县(市、区)级财政在全县(市、区)一盘棋统筹兼顾的前提下,要向乡镇倾斜财力,对中央、自治区给县级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对困难县的“三奖一补”专项补助及其他财力性补助,要按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将财力下移乡镇。此外,县(市、区)也要从本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财力不断加大对农村各项事业发展的转移支付力度,以缓解乡镇财政困难。

7.完善体制结算办法。根据实施“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要求,乡镇财政不设立一级国库,财政收入全额上缴县(市、区)国库,支出由县(市、区)财政按“乡财县管”办法办理下拨,年终统一结算。为确保乡镇财政正常运转的经费支出,县(市、区)财政按乡镇当年核定的支出基数分月下拨经费,并视同乡镇预算支出指标。县(市、区)财政给予乡镇的专项追加经费,相应增加乡镇预算支出指标。

各县(市、区)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

本意见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意见与过去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意见执行。如国家有重大政策变动影响财政体制实施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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