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铜署办发〔2008〕110号 |
颁布日期:2008-07-0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铜署办发〔2008〕110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二○○八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为加强对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情况的考核,促进各地污染物减排工作,现将《铜仁地区二○○八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日
铜仁地区二○○八年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我区二○○八年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目标的全面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贵州省“十一五”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和省人民政府对总量减排工作检查考核的要求(黔府发〔2007〕8号),以及铜仁行署与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的二○○八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二○○八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
第三条二○○八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政府。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级人民政府和排污单位,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规划》和《责任书》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本年度削减目标,制定本年度削减计划。
第五条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帐,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工程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县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主要考核指标、考核要求及材料来源见附件。
第七条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自查报告地区行署,并抄送地区环保局。行署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办公室组织地区发改、经贸、环保、建设、农业、财政、物价、电力等部门组成考核组,每年3月份前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行署报告。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未达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县(市、区、开发区),即未通过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该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1个月内做出书面原因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报行署。
第九条考核结果在报经行署审定后,作为对县(市、区、开发区)政府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将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将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项目核准和批准、暂停安排环保专项资金。
第十条各县政府在接受考核时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数据。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需通过考核并报经地区环境保护局会同地区发展和改革局及地区统计局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各电力公司二氧化硫总量的减排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铜仁地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008年各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考核指标(共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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