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府发〔2008〕19号 |
颁布日期:2008-11-2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等制度的通知
市府发〔2008〕19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制度》、《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等3个制度已经2008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为了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促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会议组成及召开时间
第一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条根据需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第三条邀请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同志参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也可邀请市委工作部门、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在出席会议人员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时方可举行。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原则上安排在每月中旬。
第二章议题的确定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最后由市长审定。
第八条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须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或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并形成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书面材料。其中,涉及多个部门的先由牵头部门协调,仍有分歧的,再由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协调。
第九条属规范性文件的议题,必须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把关,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批示。
第十条每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若分管副市长不能参加会议,一般不研究其提出的议题。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按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的批示办理。
第三章会议的任务
第十二条以下事项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传达全省性重要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三)研究贯彻落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四)讨论和审定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事项。
(五)讨论提请市委审议的重要报告和重大事项。
(六)研究和审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和议案以及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专项报告。研究和审定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政协常委会议通报的专项工作情况的报告。
(七)研究和审定提请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通过的工作报告。
(八)讨论和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城市规划、土地利用、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和审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工作计划和重要行政措施。
(十)定期听取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安全生产、人口计生、社会稳定等重大工作情况汇报。
(十一)通报市人民政府总体工作和专项工作情况。研究和决定市人民政府一定时期内总体工作的安排部署以及专项工作的具体安排部署。
(十二)研究和决定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单位)的重要请求或重要报告。
(十三)研究和决定市人民政府对行政部门首长问责事宜。
(十四)讨论须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事项。
(十五)研究和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成立临时性议事机构的事项。
(十六)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以下事项不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时性经费的申请和有关行政费用的减免。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以及事业单位编制和职数的增减。
(二)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有关部门(单位)协调或协商能解决的;市长、副市长、秘书长能独立作出决定的;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等方式能解决的。
(三)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有关准备工作不充分的。
第四章会议的组织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牵头组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一)会议通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参加或列席会议的部门(单位)。
(二)会议材料准备。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正式议题确定后,即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各汇报部门(单位)准备汇报材料。
(三)会议签到。参加或列席第一个议题的人员,须于会前10分钟在会议室签到,并领取会议材料;参加或列席其他议题的人员,须在指定时间、地点签到,领取会议材料,并等候列席有关议题。
(四)会议记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好会议记录。
(五)会议汇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议题提出单位或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其中,出台规范性文件议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单独汇报审核意见。
(六)会议决定。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综合大家的意见作出决定。
(七)会议纪要。每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均应编印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改、秘书长审核后,报请会议主持人签发。一般情况下,会议纪要在会后5天内发出。
第五章决策的落实
第十五条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一经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督促办理和跟踪落实(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出席、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第十八条通知列席会议的部门,须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不能列席的,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其表态视为部门(单位)意见。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或通报。
第十九条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对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作消声处理;会议期间禁止会客,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办理。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要退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了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促进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会议组成及召开时间
第一条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条根据需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章议题的确定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最后由市长审定。
第六条提交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须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或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并形成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凡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副市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或常务副市长、市长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再提交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八条每次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若分管副市长不能参加会议,一般不讨论研究其提出的议题。
第九条对未列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按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的批示办理。
第三章会议的任务
第十条以下事项提交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
(一)传达贯彻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召开的,需要在全市范围执行的工作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和决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和决定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四)市人民政府领导之间需要通气、协商解决的问题。
(五)听取市人民政府领导通报近期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六)安排市人民政府近期主要工作。
(七)涉及市人民政府多个部门(单位)、牵头部门(单位)和分管领导已协调但分歧仍较大,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八)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单位)请求解决的具体问题。
(九)讨论和解决不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策,但又需要市人民政府集体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讨论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以下事项不提交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
(一)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单位)能独立解决的事项。
(二)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单位)不能独立解决,但经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单独协调能解决的或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能解决的。
(三)会前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有关准备工作不充分的。
第四章会议的组织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牵头组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一)会议通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参加或列席会议的单位。
(二)会议材料准备。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正式议题确定后,即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各汇报部门准备汇报材料。
(三)会议签到。参加或列席第一个议题的人员,须于会前10分钟在会议室签到,并领取会议材料;参加或列席其他议题的人员,须在指定时间、地点签到,领取会议材料,并等候参加或列席有关议题。
(四)会议记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好会议记录。
(五)会议汇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议题提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员汇报。
(六)会议决定。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综合大家的意见作出决定。
(七)会议纪要。每次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均应编印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改、秘书长审核后,报请会议主持人签发。一般情况下,会议纪要在会后5天内发出。
第五章决策的落实
第十三条提交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一经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督促办理和跟踪落实(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六章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出席、列席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第十六条通知列席会议的部门(单位),须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不能列席的,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参加会议,其表态视为部门(单位)意见。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或通报。
第十七条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对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作消声处理;会议期间禁止会客,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办理。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要退回。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为促进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会议组成及召开时间
第一条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组成人员。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章会议的任务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确定,主要研究处理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属于市人民政府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某一业务事项。
(二)属于市人民政府领导既定工作部署,需要组织实施的某一业务事项。
(三)某一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某一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某一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对某一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七)市人民政府其他需要研究处理的具体业务事项。
第三章会议的组织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牵头组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
(一)会议通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出席会议的部门(单位)。
(二)会议材料准备。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正式议题确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定有关部门(单位)准备书面材料。
(三)会议签到。出席会议的人员,须于会前10分钟在会议室签到,并领取会议材料。
(四)会议记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好会议记录。
(五)会议汇报。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会议召集人介绍或说明有关情况,或由召集人指定有关部门(单位)汇报有关情况。
(六)会议决定。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召集人综合与会人员的意见作出决定。
(七)会议纪要。每次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上均应编印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改、秘书长审核,呈送安排召开会议的领导签发。一般情况下,会议纪要在会后3天内发出。
第四章决策的落实
第六条提交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一经作出决定,各地各部门(单位)必须按照会议纪要执行,不得借故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
第七条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
第五章纪律要求
第八条出席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第九条出席人员须是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其在会议上的表态视为部门(单位)意见。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或通报。
第十条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对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作消声处理;会议期间禁止会客,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办理。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要退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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