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三府〔2007〕114号 |
颁布日期:2007-07-1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7〕1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7月11日第八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九日
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劣势市属国有中小型企业关闭退出,帮助企业多渠道筹集职工安置资金,特设立“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市属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中经批准用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资金;
(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剩余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收入和有关税费返还所得收入中经批准用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资金;
(四)专项资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五)其它收入。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为实施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而需由政府支付的前期工作费用,包括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费用;
(二)企业进入改制、关闭、破产程序后,资产处置变现前,需要借款垫付有关费用的周转金;
(三)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费缺口补助。企业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置费用原则上用企业有效资产处置所得支付或以其它方式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有效资产处置所得及自筹资金优先用于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核销的除外),不足部分由政府从改革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
(四)企业改制实施债务重组须由政府收购相关债务的费用;
(五)企业改制、关闭、破产按规定须由政府承担的其它支出。
第四条专项资金补助审批程序:
(一)市属国有关闭退出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由企业按有关政策与规定,严格制定关闭退出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资金使用计划,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向市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关闭退出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
(二)市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认真调查研究和核实有关情况后,参照三亚市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单户企业安排专项资金补助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100万元以上的报市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设在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专户管理、专帐核算。
第六条接受专项资金拨款的单位应设立专门帐户,单独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使用。
第七条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或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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