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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文号:秦政〔2005〕176号
颁布日期:2005-10-1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秦政[2005]1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秦皇岛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海洋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警报发布管理规定》、《海洋赤潮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近海和沿海地区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诱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风暴潮、海啸、海冰、赤潮等海洋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御。

在秦皇岛市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开展海洋灾害应急,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洋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应急指挥部及主要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简称指挥部)负责较重海洋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民政局、卫生局、

环保局、气象局、地震局、工商局、检验检疫局、旅游局、水产局、武警秦皇岛市支队、公安局、广播电视局、信息产业局、电力公司、秦皇岛海事局、秦皇岛市港航管理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及有关县、区政府的负责同志任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副局长担任.

市海洋灾害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较重海洋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领导和监督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县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海洋灾害的应急防治工作,处理其他有关海洋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2.日常工作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是海洋灾害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贯彻市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汇集、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协调有关县区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救灾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市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市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市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应急监测预报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应急监测预报工作组由秦皇岛市海洋监测、监视中心,秦皇岛市海洋预报台(目前暂由河北省海洋环境监测站承担)及各成员单位监测、监视、预报机构组成。

主要职责:

(1)开展海洋灾害现场观测、监测工作,并进行全市海洋灾害监测预警报实时资料的采集、传输、预警报制作等工作。及时向办公室或指挥部报告海洋灾害发展趋势;

(2)开展海洋灾害评估工作;

2.4应急专家组及主要职责

应急专家组由监测预报工作组专家及成员单位专家组成。

职责:

(1)向应急指挥部提供咨询建议;

(2)对海洋灾害成因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

(3)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

(4)依托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海洋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应急技术储备。

2.5分级响应

沿海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可以参照市海洋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海洋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一旦发生海洋灾害,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海洋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开展海洋灾害调查,建立海洋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环境监测网络。逐步建立海洋灾害信息和海洋气象资料通报机制,遇有海洋灾害时,及时将海洋灾害险情和气象资料、汛情信息传递给有关部门。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市国土资源局及负责海洋灾害监测、预报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海洋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海洋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海洋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市国土资源局及负责海洋灾害监测、预报的单位要加强海洋灾害险情巡查,要充分发挥海洋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由海洋监视员和赤潮志愿者组成)的作用,加强对海洋灾害重点区域的监测和防范,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3.2.2发现海洋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或海洋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海洋灾害险情报告的人民政府,及时作出判断,启动预案,动员受到海洋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3.2.3建立健全海洋灾情速报制度。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海洋主管部门、海洋灾害监测监视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发现或接到海洋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及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对属于特大型、大型海洋灾害的,要在3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及海洋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在6小时内直接报告上一级政府总值班室。

3.2.4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由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海洋灾害信息。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海洋灾害灾情。

3.3预警支持系统

主要依托省、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系统,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地震局等相关单位以及广大公众,组成市海洋灾害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

海洋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个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般(IV)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性或即将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突发灾害事件;较重(III)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灾害事件;严重(II)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灾害事件;特别严重(I)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灾害事件。

3.5海洋灾害预警报发布标准

3.5.1风暴潮灾害消息发布标准

秦皇岛海区风暴潮消息发布标准:

秦皇岛沿海风暴潮警戒水位为1.51米(为历史参考数值),当潮位接近1.51米时,发布风暴潮预报。当潮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发布风暴潮警报。

3.5.2灾害性海浪消息发布标准

根据我市沿海的海浪特征和海上航运、渔业捕捞、养殖等经济活动状况,规定渤海中部海面海浪≥3米时,我市近岸海域海浪≥2.7米时发布灾害性海浪消息。

3.5.3灾害性海冰消息发布标准

当我市近海出现严重冰封或有巨大流冰块在海区内移动,单层冰厚达到20厘米,浮冰外缘线达到30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0海里以上时,发布灾害性海冰预报警报。

3.5.4海洋环境污染预报发布标准

通过对我市海域环境污染现状与趋势监测(监测对象包括海水、贻贝与沉积物、一般陆源排污口临近海域、江河入海污染物总量)、海洋功能区监测(监测对象包括海水浴场、海水增养殖区)、近岸海域生态监控区监测、赤潮监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跟踪监测、海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等活动,按如下标准发布污染预警报:

海水、海洋生物和沉积物:当海水环境、沉积物环境明显恶化,生物体内有毒有害物质明显超出国家相应标准,一般陆源排污口污染物排放量、沿河入海污染物排放量明显增加且超出附近海域功能区要求时发布海洋环境污染警报。

海水浴场、水产养殖区:

当海水浴场水文气象要素有一项为“不适宜”,或水质状况为“差”,或健康指数为60以下时,发布浴场不适宜游泳消息;当海水增养殖区养殖生物体内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腹泻性贝毒、麻痹性贝毒超出国家相应标准时,向有关部门发布警报。

赤潮:当水化学指标达到富营养标准,一种或数种浮游生物爆发性增殖且接近公认的赤潮标准,赤潮发生时,进一步对赤潮面积、漂移路径、持续时间、贝毒种类及含量进行监测并发布赤潮警报。

海洋污染事件:发生石油或其他危险品泄漏等海洋污染事故时,根据其面积大小、漂移路径及泄漏物质的物理化学特性发布警报。

4.应急晌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特别严重海洋灾害

经市应急委员会认定后,即成立海洋灾害应急现场指挥部,启动市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并立即向省应急办公室报告,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4.1.2严重海洋灾害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严重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判断灾情级别,当确定为严重海洋灾害时,成立市海洋灾害应急现场指挥部,启动海洋灾害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组织海洋灾害灾情调查、分析研究和抢险救灾,控制海洋灾害进一步发展。

4.1.3较重海洋灾害

在我市管辖海域发生较重的海洋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海洋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海洋灾害灾情调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4一般海洋灾害

海洋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一般海洋灾害警报的发布和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予以指导、协调,给予一定的物资和人员支持。

4.2应急警报发布程序

风暴潮、灾害性海浪、灾害性海冰、海洋环境污染和海上石油及其它危险品泄漏等海洋灾害的应急警报,较重级别的由应急委员会决定,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严重、特别严重级的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

4.3应急工作启动

海洋灾害的性质、等级确定后,应立即启动相应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市防汛指挥部门、公安武警、旅游部门、水产部门、海事救助部门、气象部门、水利部门、航运部门和海洋工程建设单位接到海洋灾害警报后,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防灾预案。

4.4现场指挥

进入应急状态时,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海洋灾害应急成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迅速组织群众开展抢救和自救互救,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降低海洋灾害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5扩大应急

经应急处置,仍未控制事态且呈扩大或发展趋势时,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要迅速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具体情况,协调、调动增援力量给予支援。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4.6安全防护

海洋灾害应急响应预案启动后,按照防灾减灾应急预案组织群众避险、防护、人员疏散等。

发生赤潮灾害时,海上应急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海上救生设备、防水服、防水手套、口罩等,尽量避免皮肤与赤潮水体直接接触。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通过媒体及时对公众进行宣传,避免食用污染的水产品。

4.7信息公开与新闻报道

市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可采用新闻发布会或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进行信息公开与新闻报道。但报道要及时、准确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4.8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海洋灾害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市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向市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5.部门职责

市海洋灾害各成员单位在市海洋灾害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做好特别严重、严重、较严重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配合县、区人民政府做好一般海洋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5.1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全市处置海洋灾害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海洋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按有关规定向市海洋灾害指挥部报告灾情信息;建立健全海洋灾害排危抢险专业队伍;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海洋灾害调查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海洋灾害指挥部报告海洋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5.2发改委: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建委、交通局、水务局、民政局、教育局、农委、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基地设施修复和生产自救:指导灾区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通信、电力、供水、供气、水务、交通、校舍等设施;指导灾区修复损毁的农田、林地及灾民住房重建,恢复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和教学秩序。积极安排灾后重建基础设施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5.3市水务局:参与海洋灾害应急预警会商;组织和督促县区水利主管部门开展沿岸和河口水利设施在风暴潮、大浪等灾害发生时的防护、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市海洋灾害指挥部汇报防御灾害信息。

5.4市民政局:参与海洋灾害应急预警会商;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及时向市处置海洋灾害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5.5市卫生局: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携带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及时赶赴灾区投入抢救治病和防疫工作;及时向市处置海洋灾害指挥部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5.6市气象局:参与海洋灾害应急预警会商;收集有关气象信息,做好海洋灾害期间气象预警预报;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12小时降雨和天气状况,并每1至3小时向市处置海洋灾害指挥部汇报。

5.7市广播电视局、市信息产业局:负责保障海洋灾害监测、预警报,抢险救灾以及灾后重建的通信畅通;保障通信人员和设施安全。保障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

5.8市电力公司:组织灾区供电部门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医院、重点工程、市政设施、军事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及时向市处置海洋灾害指挥部报告电力供应和抢险情况。

5.9市水产局:及时向沿海渔民、养殖户和其它涉渔单位和个人发布避让灾害信息和防灾措施,组织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渔港和浅海、滩涂水产养殖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市处置海洋灾害指挥部汇报灾情信息和抢险情况。

5.10工商、检验检疫和旅游局:发生海洋污染和赤潮灾害后,对水产品及时进行检验,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捕捞和海产品上市,关闭景区海水浴场;并及时向市处置海洋灾害指挥部汇报疫情信息和抢险情况。

5.11秦皇岛海事局:参与海洋灾害应急预警会商;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和控制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处理船舶污染事件。在风暴潮、海冰等海洋灾害发生时,组织指挥在港船舶采取应急安全措施,并对海上遇险船舶和人员进行救助。

5.12市公安局、武警秦皇岛支队:参与海洋灾害应急预警会商;及时向市处置海洋灾害指挥部通报部队抢险救灾情况。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必要时,组织沿海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5.13财政局:参与海洋灾害应急预警会商;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5.14地震局:负责提供海洋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海洋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5.15环保局:负责提供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数据等资料信息,及陆域污染防治工作,并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转。

5.16秦皇岛市港航管理局:负责港口预防自然灾害的预案,并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灾害发生时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海洋灾害发生后,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等善后处理工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6.2海洋灾害调查评估

办公室负责组建海洋灾害调查队伍。调查队人员由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组成。

灾害发生后,调查队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灾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受灾状况、危害程度、灾害过程海洋环境资料等;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海洋防灾减灾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灾害结束后15日内写出调查评估报告。

6.3奖励与责任

(1)对海洋灾害应急行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不应有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3)有毒赤潮灾害发生后,赤潮灾害海域内的养殖户有义务配合应急响应行动。

(4)对偷运、偷卖禁止上市水产品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责任。

7.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海洋灾害专业应急防治队伍建设,启用县、区政府建立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确保灾害发生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县、区人民政府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近岸海域监测

依托省海洋环境监测站、预报台,及秦皇岛港验潮站位观测设备和潮位井做好海域监测工作。

完善市级海洋环境监测站生物、化学、水文气象等专业实验室及海洋预报台,以保障海洋灾害观测、应急监测及预警报工作。

7.3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海洋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市的海洋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4宣传、培训和演习

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海洋灾害及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对公众开展海洋灾害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编制海洋灾害预警与自救宣传材料,对社会发放,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开展海洋环境监测与预报技术人员培训。每三年进行一次全市性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演习。

7.5监督检查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海洋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督检查预案的实施过程和保障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8.附则

8.1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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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4 业务咨询人数: 140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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