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钦政办〔2008〕21号 |
颁布日期:2008-02-0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江茅岭江大风江部分河段河道采砂权出让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08〕21号
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钦江、茅岭江、大风江部分河段河道采砂权出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三日
钦江、茅岭江、大风江
部分河段河道采砂权出让方案
为科学有序开发我市河道砂石资源,有效遏制无证、无序采砂行为,防止砂石资源浪费,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城市饮用水安全,维护河流健康生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依照科学规划、合理开采、公平竞争和有偿开发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采砂权出让的基本要求及原则
河道采砂权出让必须符合有利于河道行洪、有利于水资源的保护、有利于河砂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要求。河道采砂权出让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采砂权出让的范围及标底值的确定
(一)范围。此次采砂权出让的范围包括:钦江青塘镇那路至出海口和茅岭江那蒙、大寺至出海口以及大风江油埠电站至出海口等河段。
(二)标底值。此次采砂权出让的标底,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标底值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一是河道采砂管理费,按当地销售价的8%计算;二是矿产资源补偿费,补偿费率按当地销售价2%、开采回采率系数取1.1计算;三是采矿权价款,按当地销售价3.5%计算;四是采矿权使用费,按1000元/年·km2计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让所得的河道采砂管理费按5%计提采砂权出让工作经费后,剩余部分再按3∶7的比例分别缴入市、区财政专户(即:采砂权出让所得管理费计提5%工作经费后,剩余河道采砂管理费的30%缴入市财政专户,70%按钦南区和钦北区辖区内采砂权出让所得河道采砂管理费的比例分别缴入其财政专户);矿产资源补偿费全额缴入市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补偿费专户。河道采砂管理费必须用于河道管理、堤防整治、生态修复等,专款专用。采砂权出让工作经费在出让价款中列支。
三、采砂权出让期限
本次采砂权出让期限为两年,即从2008年5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止。
四、采砂权出让方式和程序
(一)出让方式
公开招标或拍卖。
(二)出让程序
1.发布河道采砂权出让信息;
2.确定出让方式;
3.投标(竞拍)人资格审查;
4.召开招投标(拍卖)会;
5.确定中标人和成交价,发放中标通知书和签定协议;
6.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7.中标单位在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后,对采砂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8.正常开采作业。
五、投标人资格设定
投标(竞拍)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三)按出让底价的20%交纳履约保证金。中标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护堤、护岸及弃料清理押金;不中标的,10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合同期满后,开采期间无违章作业和按要求清理弃料,并经验收合格后退还押金;
(四)承诺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现有采砂船只。
具体要求和做法按《招投标书》执行。
六、组织保障
为确保河道采砂权出让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成立钦州市河道采砂权出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金大刚副市长
副组长:邓智章市政府副秘书长
彭伟信市水利局局长
张创智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从佳钦南区区长
陆海生钦北区区长
成员:陈燕海市水利局副局长
李诚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梁幸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录新市广电局副局长
黄勇市公安局副局长
韦隆深市纪委常委、纠风室主任
李荣雪市卫生局副局长
蔡师华钦州水文水资源局副局长
赵国琳钦州日报社副社长
赵汝强钦南区水利局局长
劳宏智钦北区水利局局长
王廷兵钦南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龙拔斌钦北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邓智章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彭伟信、张创智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抽调,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七、责任分工
(一)钦南区政府:负责取缔钦南区辖区内非法采砂户和查处非法收取“砂头费”的行为;负责辖区内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工作;依法保护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钦北区政府:负责取缔钦北区辖区内非法采砂户和查处非法收取“砂头费”的行为;负责辖区内河道采砂日常管理工作;依法保护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市水利局:拟订河道采砂权出让实施方案,编制河道采砂权出让招投标文件,组织河道采砂权出让拍卖会,确定中标单位,开标后20个工作日内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组织协调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四)市国土资源局:协助编制河道采砂权出让招投标文件,协同组织河道采砂权出让拍卖会,中标单位获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后40个工作日内发放《采矿许可证》。
(五)市环保局:督促中标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查处超标排污违法行为,监控水源保护区水质变化情况,确保饮用水安全。
(六)市广电局、钦州日报社:跟踪宣传报道河道采砂权出让进展情况,刊登相关通知、通告等。
(七)市公安局:协同钦北区、钦南区政府,市水利局、国土资源局开展河道采砂整治活动,重点打击“砂头霸”现象。
(八)市监察局:监督河道采砂权出让活动全过程,确保河道采砂权出让活动公平、公正。
(九)市卫生局:定期监测水源地城市供水水质状况。
(十)钦州水文水资源局:定期、定点检测水源地水质,编印《水资源质量报告》。
附件:1.河道采砂规划图
2.各河流标段基本情况及采砂权出让条件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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