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渭政办发[2009]191号 |
颁布日期:2009-11-0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渭政办发[2009]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渭南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我市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为防灾减灾和气象服务提供科学依据,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
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关系气象探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连续性,关系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大局,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改善民生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作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气象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分类保护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确保气象工作顺利进行。
二、依法将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安排建设项目,要统筹考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要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对气象观测场周边土地使用权进行变更和征地审批时,对未达到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用地申请,不得审批。各级规划、建设部门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和审批已建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前(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要征求气象部门意见并履行气象行政审批程序。在划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严禁审批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建立健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和程序
各县、市、区气象部门要健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备案制度。及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建设项目时,要事先征得有审批权限的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不得批准和颁发许可证件。要严格履行审批气象观测站迁移的各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和设施。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级气象台站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迁移气象台站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对因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工程等二如l甙,/Xu台站探测环境达不到基本环境要求,需要通过搬迁观测场改善探测环境的,应由当地政府向市气象局提出,市气象局按程序报上级主管机构审批,建设费用由当地政府或建设单位承担。
四、强化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监管和执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对不按气象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联合审批意见进行施工的项目,要及时启动执法程序予以制止,对造成气象探测环境严重破坏者,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并依法强制拆除有关建筑,所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自行负责。特别是对一些久拖不决、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要抓紧认真处理,确保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安全。建立健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巡查、报告和预警制度。各级气象部门要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密切关注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变化动态,一旦发现有破坏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苗头及倾向,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制止破坏行为。
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深入开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树立全民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意识,提高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自觉性。气象部门要在各类气象台站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标牌,标明本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法定保护范围、保护标准,使社会公众特别是从事城市建设活动的单位与个人了解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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