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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评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海南省教育厅 文号:琼教高〔2007〕86号
颁布日期:2007-08-2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评审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教高〔2007〕86号

各高等学校:

为推进我省高校科研工作,调动高校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进一步提高高校科研水平,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评审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厅。联系人:许辉东;联系电话:65343725。

附件: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评审奖励暂行办法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海南省教育厅

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评审奖励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省高校科研工作,更好地发挥科研奖励的导向作用,现结合我省高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研促教学、以科研促发展、以科研促建设的指导思想,注重评选在高校教学研究、学科建设及成果转化、咨询、服务等各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成果评审坚持以质量第一,客观、公正的原则,力争评出真正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优秀科研成果。

二、组织领导

在教育厅厅党组的领导下,成立“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评审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我省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评审工作,评审会下设学科评审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高教处。

评审委员会及其领导的学科评审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与标准,科学、公正、公平地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4人,委员若干人。其职责是:具体负责科研成果评奖工作,对学科评审组的结果进行评议表决,审定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人选)。

学科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由学术造诣深、公道正派的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评审组长由学科组成员推荐产生。其职责是:负责各相关学科科研成果奖的评审推荐工作,在限额范围内,推荐一、二、三等奖的拟授奖项目(人选)。

评审办公室职责是:负责科研成果评审奖励的各项准备工作,拟定有关通知,提出申报限额和授奖限额,收发有关材料,建议召开评审会议,制作奖励证书,发放相关奖励等。

三、奖励名称、级别、颁奖单位

奖项定名为“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XXXX年度优秀科研成果奖”,由海南省教育厅审定并颁发证书。

四、奖励范围和申报要求

1、凡我省高校从事科学研究的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研究以及科技开发与服务等领域取得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并在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予以登记的科研成果,均可以个人或集体名义通过所在学校按规定推荐申报。

2、参评成果一般指公开出版、发表或通过鉴定(验收)、取得专利等形式获得认可的研究报告、论文、教材、著作、专著、课件、科技开发等科研成果。理论成果以书刊版权页为准,应用(技术)成果以鉴定(验收)或转让的时间为准,专利以授权证书为据。

3、参评成果必须立场正确、观点鲜明、方法先进、论证充分、结论明确。理论成果应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技术)成果应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属多卷本著作,可整体申报(以最后一本的出版时间为准);如独立成册,也可单卷申报;如属系列丛书,原则上须整体申报,但丛书中相对独立、完整的某一著作,可单独申报。

5、同一专题的系列论文,以论文类成果申报;由多篇调研报告或论文组成的研究成果,以系列论文即论文类成果申报。如果是课题研究成果所形成的著作,可按著作类成果申报。

6、论文或调研报告编辑而成、所论述的不是同一专题的论文集,不能以著作类成果申报;该文集内的论文或调研报告,可以论文类或调研报告类成果申报;而出自一人之手的论文集,所论述的是同一专题,可以按著作类成果申报。

7、凡属评奖范围内的成果,每人只能申报1项由个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和1项集体成果。

8、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而应以集体名义申报。集体成果原则上应由署名第一位的作者申报,个别的也可以经该成果的所有主要研究者协商一致委托另外一位主要研究者申报(人数多的,最多只能确定5人为主要研究者,下同)。凡集体成果申报时,均须经所有主要研究者同意,并以对科研成果贡献大小为依据排好顺序(一般以研究成果上署名排序为准),由全体主要研究者分别签上各人的名字。凡我省高校人员与校外人员合作的集体成果,必须是我省高校人员任主编或撰写篇幅在50%以上,且征得合作者同意后,才能由我省高校作者申报。

9、以单位为署名作者的成果,原则上以署名的单位申报,个别情况经署名单位同意,也可以主要参与者集体的名义申报。

10、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研究成果,只能在一方申报。凡已申报省科技成果奖的,不论是否获奖,不得再申报评奖。

11、课题成果只能以该课题整体申报,不得以子课题单独申报。

12、对已获得国家、省社会科学、科技奖励的成果不再参评。

13、成果作者申报的学术成果,在凡知识产权、署名权等方面存在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或涉及违背科技保密、有关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学术成果不得申报。

五、评奖标准

(一)基本标准

1、理论成果:应侧重要求对本学科在理论上有所发现,有所创新,做出了新的判断或阐示,提出了反映客观真理的有创见性的新思想、新观点、新概念、新结论,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的发展,受到学术界的重视与好评;或对原有的结论做出了新的补充和进一步完善;或在研究方法上有新的突破;或提出了有研究价值的新问题,开拓了新的领域,对创立或建立新的学科做出了贡献;或收集和运用了新的资料。

2、应用成果: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为推动科技进步、文明建设、科学决策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或方案,或在国情社情调查、资料搜集整理、知识传播与应用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并产生了积极影响。

3、技术成果:技术上有创新,方法上有改进,设计方案可行,数据指标可靠,并在生产实践中得到应用,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级标准

评定等级标准,在符合基本标准的前提下,按照以下标准评定成果获奖等级。

1、理论成果

一等奖:选题有特别重大的意义;研究难度很大,在学科领域内有很大突破;理论创新突出,科学性和系统性较强;所收集的资料丰富、很有价值,对推动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有重大贡献,对社会或经济产生了很好的效益;属省内乃至国内领先水平,并在省内外学术界有较大的影响。

二等奖:选题有重大意义;研究难度大;理论上有新的突破,具有较大原创性和创新性;所收集的资料丰富、有价值;在学科领域内有较大突破,对学科建设有较大贡献,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属省内先进水平,在省内学术界有很大影响,在国内学术界亦有一定影响。

三等奖:选题有较大意义;研究难度较大;理论上有新意,有一定的理论性、科学性、原创性、系统性;所收集的资料较为丰富,对推动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有一定贡献,能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在省内学术界有影响。

2、应用(技术)成果

一等奖:研究难度大,在理论或技术上创新突出,总体水平或科技含量高,可靠性、实用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省内领先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科学决策或生产力发展作用大,社会或经济效益大。

二等奖:研究难度较大,在理论或技术上创新突出,总体水平或科技含量较高。应用性研究成果,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科学决策或生产力发展有较大作用,社会或经济效益较大。

三等奖:有一定研究难度,在理论或技术上有所创新,有一定的科技水平,可靠性、实用性较强,对推动科技进步、科学决策或生产力发展有一定作用,有一定的社会或经济效益。

按照质量第一、宁缺勿滥的原则,允许各个等级的奖项有空缺。

六、申报与评审

海南省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评审。

(一)申报

1、申报时间:当年9月1日至9月30日。

2、申报人在申报时,须按要求填写《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申报人及申报成果材料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一式四份,其中三份分别粘贴在三个成果资料袋上,一份交评审办)。申报者须同时提供申报成果及有关证明材料或反响材料一式三份(申报成果是著作的,须提交三份原著;申报成果是论文可用三份复印件,所有证明及反响材料可用复印件,但所有复印件的原件须交评审办审核,审核后可退回),申报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应对受理的申报材料,按照评奖的有关要求,进行严格的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要坚决拒收。申报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将申报者的个人申报数据汇集存盘,并填写《海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优秀成果评奖单位申报材料统计表》(以下简称《单位统计表》),然后与评奖材料一起送评审办。

3、填写评奖《申报表》和《一览表》应注意以下几点:

(1)填报个人成果作者姓名,须同时填写成果署名和作者本人真实姓名。公布获奖成果作者姓名和颁奖时,一般以成果上署名为准。

(2)填报集体成果主要研究者姓名,一般应按申报成果署名及排序填写;与外单位人员合作的成果以我省高校人员名义申报时,同样应按成果署名排序填,公布获奖成果姓名时则只写我省高校人员;系列丛书有编纂委员会的,以各本书的作者为该书的著作权人,填写其作者姓名的办法和集体成果相同。个别集体成果主要合作者一致认为出版时该成果署名排序未客观反映各人对该成果所作实际贡献的大小,提出要作变动时,由原署名排序前5名主要合作者共同签署更改署名顺序的书面意见,并由出版社证明,方能更改。但由此发生署名排序争执的,由主要合作者负责。

(3)申报人填写申报成果所属学科及代码时,要对照本届成果评奖规定的《学科分类数据代码表》(即《申报表》中的代码)填报,评审办一般按申报者所填学科进行分类评审。申报成果学科分类填写不当,影响参评结果,由申报者自负。

(4)《一览表》一律用电脑打印,《申报表》用电脑打印或蓝、黑墨水填写均可,字迹要清晰、工整、规范;所填写内容要真实、准确。申报表要按规定时间填报,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不予受理。

4、各受理申报单位应在当年10月15日前,将参评成果及相关佐证材料、表格连同参评费报送评审办。评审办在接到单位推荐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签收、登记并进行资格复审。在资格复审中,如发现不符合本方案规定者,一律拒收。

5、成果一经正式申报受理,不论是否获奖,均不得要求退出,申报资料一律不予退还。

(二)评审、表彰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1、各学科组全体成员认真审核各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业绩,集体讨论,提出获奖的建议项目(人选)。

2、评委会对学科组推荐的项目(人选)进行评审表决。召开评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有效。评委会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获奖等次的项目(人选),与会的委员超过三分之二投同意票方可视为表决通过。

3、经评审委员会审议、核定后的拟授奖项目(人选)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半个月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对公布的拟授奖项目(人选)持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提出。提出异议须申明理由,提供事实依据,并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过期或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4、按照责权统一的原则,评审办公室将根据异议内容,提请有关评审组织对异议进行调查、复审和处理。

5、异议期结束和异议处理完成,经评审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报请省教育厅厅党组审核批准后予以表彰,对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员(前5位)颁发相关奖励。

(三)评审纪律要求:

1、参与评选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严禁作弊。如有作弊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委资格。

2、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励的,将撤销其奖励,3年内不准参评省教育厅组织的各种科研奖励。并建议学校对其进行行政处分;对于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引起纠纷的,由其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七、本办法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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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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