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3-10-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十七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四十五条。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的决定”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