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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州府办发〔2008〕74号
颁布日期:2008-05-2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州府办发〔2008〕74号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黔西南州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实施。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黔西南州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和《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基本草原保护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06〕13号)精神,切实加强草原保护建设,州人民政府决定结合全州林权制度改革,在全州开展基本草原确权划界、颁证管理工作。为抓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原则

(一)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应与国土利用总体规划修编(2006—2020)相结合,基本草原区不应与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区重叠。

(二)划定基本草原区土地权属和土地承包关系不作调整。

(三)基本草原区应与林业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四)划定的基本草原权属应与确定土地权属相对应。

(五)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应以1981年全省草原普查数据为依据,不与耕地、林地、工业用地等争地。

(六)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要与林权制度改革同步进行。

二、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程序

(一)成立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组

州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州长担任,成员由州畜牧兽医局、州农办、州国土资源局、州林业局、州农业局、州公安局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畜牧兽医局,分管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拟定全州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实施方案,设计制作“黔西南州基本草原所有权证”、“黔西南州基本草原使用权证”、“黔西南州基本草原经营承包证”等证件,并指导各县(市)全面完成确权划界、颁证管理工作。

各县(市)要成立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县(市)长担任,成员由畜牧兽医局、农办、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局、公安局等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畜牧兽医局,分管副局长兼办公室主任,草原监理站为办公室成员。各县(市)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组,由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组和畜牧兽医局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完成各县(市)的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

(二)制定工作方案

为确保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顺利、规范开展,各县(市)领导小组应深入乡镇、村组调查了解情况,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于2008年6月中旬前将工作方案报州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乡镇参照县(市)的方案,也要制定本乡镇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开展本辖区的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

(三)搞好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

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为使广大农民群众和干部职工了解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工作内容。各级要组织人员深入乡镇和村组召开村民大会进行宣传发动,利用标语、有线电视和群众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宣传。要组织对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统一操作规程。

(四)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掌握林业和草地资源现状

工作组要结合林权制度改革,深入各乡镇行政村与村民座谈,调查了解该村区域界线、国土面积、耕地面积、林地面积,核定基本草原面积。对收集的基础资料,要认真分析、汇总,为搞好辖区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奠定基础。

(五)对基本草原进行登记建档

依照《草原法》第十一条规定,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后负责保护管理。

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已由个体承包经营的草原,在基本草原确权划界中原有权属不变,但必须登记办证,并按规定交费,按规划进行开发利用。不按规划开发,造成草原资源浪费,甚至出现草原被破坏的,要按《草原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并收回承包经营权。

(六)现场勘界、勾图

根据摸底调查掌握的基础资料,工作组人员要进行实地踏勘,丈量面积,测量海拔高度、经纬度,明确四至界限,登记草原植被,并用1∶1万图纸勾绘图斑。

(七)公示

各县(市)应认真分析现场调查、踏勘所收集的资料,科学划分林业用地和基本草原面积,报县(市)级人民政府备案。各县(市)要对确权划界初步结果进行公示,群众认可后按照乡镇1∶5万、县级1:10万的比例图转绘电子版本地形图,并按照草原类型加以说明。

(八)颁证

经过勘界确权、公示,社会各界认可后,召开基本草原所有权颁证大会,颁发“基本草原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九)设立保护标牌

基本草原颁证工作完成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在基本草原区设立保护标志,依法对划定的基本草原实行特殊保护。

(十)实施基本草原承包

对已划定权属、颁证的基本草原,要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并重,生态优先”的原则,遵照“依法管理、严格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制定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按照《草原法》草原权属管理规定,基本草原可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也可进行家庭或联户承包经营,也可招商引资,引进有能力的企业、能人开发利用基本草原,推动生态畜牧业的发展。

三、时间安排

全州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要与林权制度改革同时安排、同时启动、同时进行勘界、同时勾绘图斑。

2008年5—12月各县(市)全面启动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册亨县于2007年全面完成了基本草原权属划定试点工作,总结了一定的经验,各县(市)可学习和借鉴册亨县试点工作经验,及时启动和完成本辖区的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晴隆、普安、兴仁、册亨、望谟5个生态畜牧业推进行动项目县的所有乡(镇)要全面完成基本草原确权划界、颁证管理工作,并开展草场承包试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兴义、安龙、贞丰三县(市)也要与林权制度改革同步进行,尽可能全面完成所有乡镇的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

2009年进行全州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汇总和总结。

四、落实工作经费

各县(市)要切实加强对基本草原保护工作的领导,把基本草原保护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要将基本草原确权划界、颁证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各县(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5月底前,各县(市)将成立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组的情况上报州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为了保质保量完成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各县(市)要与各乡(镇)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

(三)各县(市)务必于6月份全面启动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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