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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乡统筹就业的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文号:榆政发〔2007〕32号
颁布日期:2007-04-0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乡统筹就业的意见

榆政发〔2007〕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快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度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步伐,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行城乡统筹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乡统筹就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改革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入手,在继续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打破城乡就业二元化格局,城乡就业协调发展,逐步取消地域、身份、户籍、行业等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限制,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实现用人单位自主用工,劳动者公平竞争就业,统筹做好城乡就业工作。加快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和统一、开放、规范的劳动力市场,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完善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完善面向城乡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保持城乡就业形势长期稳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全市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职业培训体系和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体系。逐步建立城乡劳动力适应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政策框架。农村劳动力通过离土离乡、离土不离乡或务农务工两不误等形式得到比较充分的就业,逐年降低第一产业从业人员的比例。

二、积极探索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管理制度。

(一)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就业管理制度。

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的本市城乡户籍居民到非农产业求职就业,可凭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享受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打破“城镇劳动者”与“进城务工人员”的身份界限,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农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城乡劳动者统称职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和工资分配等方面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努力营造城乡劳动者凭知识学历和职业技能竞争就业、平等就业的环境。同时对全市城乡劳动力资源进行全面调查登记,纳入日常管理。城乡所有劳动者要统一使用《榆林市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记载城乡劳动就业、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技能等级、享受公共就业服务、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信息的凭证。

(二)不断完善城乡一体化就业登记和失业统计制度。

实行城乡一体化就业登记和失业统计制度。各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站)负责所在辖区内劳动力就业状况的登记,并负责汇总上报,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统计。农村有外出务工愿望的劳动者,在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所(站)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工,暂不纳入发证范围,由各乡镇劳动保障所(站)负责统计上报。城镇从业劳动力在所在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市内各用人单位(包括党政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招用人员,必须招用持证劳动者。劳动者失业必须到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站)进行失业登记。

三、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服务体系和服务功能。

(一)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大力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要进一步加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城乡劳动力资源台帐和信息库,准确掌握城乡劳动力资源状况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把就业服务工作有效延伸到基层,各级政府要突出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失地农民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把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残疾人和困难群体作为主要服务对象,逐一建立工作台帐,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就业指导、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的岗位信息和政策咨询,为求职的农村劳动力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二)大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

要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调查,准确掌握实际情况,使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分类管理,大力发展省际、地区之间劳务协作,通过订单式培训、定向输出等形式,做好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率。要逐步建立市、县、乡镇三级联通的劳动信息网络,逐步实现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运用计算机管理,积极引导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

四、加强劳动执法,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建立用人单位用工备案制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劳动部有关实行用工登记备案制度,依法招用工人,切实加强用工管理。各用人单位招用工人后必须在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按有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清理废除个别行业、工种和岗位不允许招用农村劳动力的限制性政策,取消针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消除劳动合同签订中的歧视现象,坚持按照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同工同酬、按劳分配”原则,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其他福利待遇。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企业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障参保缴费、劳动保护等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经常巡查,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建立欠薪预警制度。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实施法律援助,建立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着力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着力解决进城从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根据农民工的工作特点和现实需要,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力度,提高机械、建筑、化工、煤炭等高风险行业企业的工伤保险参保率,落实工伤农民工的各项待遇。完善医疗保险办法,实行大病医疗援助,着力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险问题。认真做好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参保工作,重点解决其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问题。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提升城乡劳动者技能素质。

各级政府要大力整合职业教育培训资源,创建综合性职业技能训练基地,有条件的县区要把培训实体向乡镇延伸,要逐步形成层次结构合理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机构的作用,积极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失地农民、城镇新成长的劳力以非农就业为目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农民工掌握就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为发展经济培养新的产业工人大军。

七、加强实行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城乡统筹就业作为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大事来抓,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各级政府还要加大促进就业资金的投入,根据本地劳动力的实际情况,安排促进培训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资金,并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为城乡统筹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有效实现转移提供有力资金保障。

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抓紧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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