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咸政发〔2008〕68号 |
颁布日期:2008-12-0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通知的通知
咸政发〔2008〕68号
秦都区、渭城区、兴平市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8〕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标准
按照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杂费标准执行,即小学240元/生.学年,初中300元/生.学年。
二、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分担比例
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和地方按照5:5的比例分担;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省和市县按照4:6比例分担;市、县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和县按照4:6的比例分担。
三、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城就读,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外来投资、经商、务工人员子女,其父母任意一方在流入地投资、经商、务工一年以上,且在流入地暂住一年以上者,在当地指定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其学杂费,不收借读费。
2、界定流动人口子女身份所要求的有效证件,由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具体确定并鉴别。
3、凡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同样享受国家规定的免杂费标准,学费的差额部分由学生家庭承担。
四、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落到实处
1、各区、市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足额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落到实处。要切实加强预算管理,健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确保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教育经费。
2、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坚持收费公示制度,规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后,城市公办中小学校代收费仅限课本费一项,按政府采购中标零售价格据实核收。服务性收费省上保留三项:伙食费、住宿费、自行车保管费。服务性收费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和市教育局根据学校申请按成本审核后,报请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批准执行。其中,省属及中央驻陕事业单位举办的中小学校的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学校直接报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按成本审核批准执行。
3、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工作。对达不到办学基本条件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要坚决取消其招生资格,并妥善做好学生的安置工作。
五、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城市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
1、按照省上要求,市政府将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工作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各区、市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的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2、各区、市政府在落实免除学杂费所需资金的同时,要足额安排并逐步提高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保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正常运转。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待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3、各区、市政府要制订合理的取暖费拨款标准,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六、加强监督检查和宣传引导,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1、市、区两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把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
2、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3、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正确引导人民群众的心理预期,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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