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发〔2016〕4号 |
颁布日期:2016-01-2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办发〔2016〕4号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晋中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晋中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1日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2日
晋中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大额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晋中市市级财政大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大额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市社会事业和经济发展,围绕市委、市政府政策目标或某项特定重大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具有专门用途且保持稳定资金投入规模(50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专项资金。
中央、省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如需要市级分配,则按本办法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各单位部门预算中的专项业务费、专项会议费、专项资产购置和专项维修费等项目支出,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严格设立、统筹安排、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追踪问责的原则。
第四条大额专项资金管理的内容包括:设立、调整和撤销,预算编制、执行及使用管理,绩效管理,职责分工,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五条大额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公共财政投入方向,要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需要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需求。
第六条凡需要新设大额专项资金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同类大额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不得增设与现有大额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大额专项资金。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大额专项资金。
第七条设立、调整或撤销大额专项资金必须经市政府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各主管部门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意见中对设立、增加大额专项资金等事项做出规定。
第八条除国务院和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外,市级大额专项资金不得要求县(区、市)级财政承担配套责任,也不得在申报中央和省级补助时,承诺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
第九条市级大额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设立:
(一)由主管部门提出大额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对大额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实施规划、执行期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做出具体说明,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上报市政府;
(二)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主管部门不明确的,由市政府指定主管部门;
(三)对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大额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在提交市政府前应通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形式,论证其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市政府接到主管部门设立大额专项资金的申请后,批转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结合市级财力情况,就大额专项资金规模等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并书面上报市政府;
(五)市政府综合各相关部门意见,做出“批准设立、暂缓设立或不予设立”的决定。
第十条大额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申报条件、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内容,管理办法应适时修订。
第十一条大额专项资金设立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超过5年确需保留的,按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办理。现有专项资金未明确执行期限的,应照此办法予以补充明确。
第十二条大额专项资金需调整使用范围或资金规模的,应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大额专项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请市政府调整或者撤销大额专项资金。
(一)专项任务已经完成;
(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大额专项资金失去意义的;
(三)大额专项资金期限届满的;
(四)大额专项资金的执行率连续两年不达60%的;
(五)大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连续三年达不到预期目标的;
(六)大额专项资金的使用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整改无效的;
(七)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大额专项资金的情形。
第十四条调整(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主管部门需向市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发生前项四至六款所述情形时,也可由财政部门直接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撤销)大额专项资金的建议。
第十五条大额专项资金实行编制大额专项资金目录管理,财政部门要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完善各项大额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期限、资金规模、绩效目标和管理职责等方面的内容,编制大额专项资金目录,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大额专项资金目录一经市政府批准,当年不再设立新的大额专项资金,确需增加的,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章预算编制、执行及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大额专项资金全部纳入政府年度预算管理,各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是大额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主体。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要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大额专项资金目录,提出大额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交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情况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十九条大额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
主管部门要按照各项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对审核通过的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其进行分类筛选、评审认证、择优排序,并将其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细化到具体的项目内容、实施单位、项目总投资、实施期限、分年度资金需求及绩效目标等内容。
各主管部门在分配大额专项资金时,应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并对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形成“建成一批、去除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
对市级转移支付各县(区、市)的大额专项资金,有关主管部门应提前下达项目申报任务,县(区、市)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项目申报材料送市有关主管部门。
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也可采取“因素法”分配,选取由权威机构统计的若干指标,如国土面积、受益人口、对象数量等作为分配因素,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对大额专项资金实行分类管理。
对公共事业类大额专项资金,可以采取以奖代补、定额补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对产业发展类大额专项资金,要试行“拨改投”、PPP等资本化股权投入方式,同时辅以风险补偿、担保、贷款贴息等手段,撬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共同发挥对本地产业的扶持作用,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时,应尽量将大额专项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和有关县(区、市)。对年初未能细化的大额专项资金,列入各主管部门的年初待分配项目。
第二十二条各主管部门的年初待分配项目,属市级对各县(区、市)专项转移支付的,主管部门应在市人代会后45日内,将资金分配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属市本级组织实施的项目,在每年6月30日前,报送的分配计划不得低于全年总计划的60%;8月30日前,所有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必须报送完毕。在规定时间之后,仍未分配完成的,全部由财政收回。所有资金分配计划在报送财政部门之前,首先要报各主管部门分管市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需要市级分配的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管部门在接到财政部门分配上级资金的书面通知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将经分管市领导批准的资金分配计划,送财政部门下达预算。
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应优先从各部门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如储备库项目不能满足要求,应采取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确定支持对象。
第二十四条各类大额专项资金对同一单位的同一事项,原则上一年度只能支持一次(分步实施且需分阶段给予支持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五条大额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预算调整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大额专项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计划和内容组织项目实施,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除资金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大额专项资金一律不得用于单位工资福利、公用经费等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大额专项资金涉及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应该依法实施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对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按照规定纳入相关部门单位的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要打破大额专项资金安排使用的部门界限,尤其对产业发展类大额专项资金,要尝试推行联席会议机制和项目联审机制,整合由各部门分散管理的大额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集成效应。
第二十九条要加强大额专项资金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逐步构建统一的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服务平台,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批、拨款及项目进度网上查询、项目绩效网上反馈。
第四章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大额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大额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审核批复各主管部门上报的各类绩效目标,并会同主管部门对绩效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监控。
第三十二条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对其绩效目标实施进度进行跟踪管理,及时纠正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并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情况,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四条大额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情况向市政府和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对执行期满的大额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还应对其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五条市财政部门应当对主管部门提交的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综合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还应抽取一定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三十六条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问题比较严重的,主管部门应视情况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三十七条各主管部门应将大额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完善专项资金政策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对预算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项目,应督促主管部门整改,并视情况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大额专项资金预算。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三十八条市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大额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大额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目录管理;
(三)负责组织大额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向市政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安排建议,汇总主管部门编制的大额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报市政府和市人代会批准后下达大额专项资金预算指标,并按规定拨付相关资金;
(四)负责指导、协调各主管部门开展大额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五)负责指导、协调各主管部门开展大额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申请;
(二)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三)负责大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的管理,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和公示,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四)负责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大额专项资金细化预算;
(五)负责组织执行已经批复的大额专项资金预算,跟踪、检查大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并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六)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大额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对大额专项资金的绩效进行跟踪和评价;
(七)负责落实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纠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八)负责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负责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资金规模、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
(二)负责按规定对有关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资金核算;
(三)负责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的自评工作;
(四)负责按照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有关财务报告和绩效评价自评报告;
(五)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大额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大额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和财政部门。
第四十二条除涉密事项外,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等公众媒体上,逐步公开大额专项资金的分配政策、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等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有关部门资金使用情况监管,要及时发现并纠正各县(区、市)大额专项资金管理方面存在问题,保证各项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第四十四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沟通合作,加强对大额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事项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编制大额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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