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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市府办发〔2008〕44号
颁布日期:2008-06-1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府办发〔2008〕4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进一步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解决好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明确要求,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大事。零就业家庭作为困难群体,更应该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近年来,我市始终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生活与就业问题,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在工作的推进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需要切实加以解决。为此,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帮助零就业家庭就业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建立和完善零就业家庭的长效帮扶机制,积极落实就业扶持政策,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全面促进和谐六盘水建设。

二、明确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目标任务

从2008年起,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我市各级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零就业家庭做到“动态清零”(即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做到“出现一户,认定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并积极探索建立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切实加强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和管理

(一)零就业家庭是指我市城镇居民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有血缘关系或直系亲属居住在一起的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除在校学生外),无人就业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城镇家庭或一年内从事有收入劳动时间累积不足3个月的家庭。不包括下列情形:1.家庭人员中已办理了单位内部退养手续的;2.家庭有其他收入且月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二)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实行属地管理。各县、特区、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本辖区内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

(三)零就业家庭实行申报认定制度。城镇居民家庭可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明向社区提出申请,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初审后,报县(特区、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发放相应认定证明。对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建立统一的台帐、数据库,做到家庭状况、失业原因、技能特长、培训要求、择业愿望、就业去向“六清”,并及时调整、更新台帐和数据库,实现全市范围内动态管理。

(四)实行零就业家庭销号制度,逐人逐户落实零就业家庭就业去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认定为零就业家庭:一是家庭成员中有一人已实现就业的;二是家庭成员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介绍就业三次以上,因本人原因不应聘而造成不就业的;三是劳动保障机构连续两个月无法与其家庭成员取得联系的;四是零就业家庭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零就业家庭每年核定一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状况实行跟踪服务、动态管理,及时掌握零就业家庭的就业状况和享受援助政策的情况。

四、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扩大就业。各类用人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应优先用于安置零就业家庭人员。新建、改建、扩建的集贸市场,优先将部分摊位给零就业家庭人员创业。要依托用工需求量大、用工门槛不高、就业潜力大的用人单位,通过政策扶持、共建协作等形式,创建一批适合零就业家庭就业的援助基地,并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

(二)鼓励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要结合城市建设需要,将园林绿化、交通协管、治安保卫、物业管理、城管协勤等社会化服务岗位用于安置零就业家庭等困难群体就业。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等部门积极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开发社区“三保”(保安、保绿、保洁)、“三托”(托老、托幼、托病)、“三项服务”(家政、配送、保健)、“三大管理”(物业、车辆、公共)等社区服务岗位,用于解决零就业家庭的就业问题。

(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对外聘用的岗位,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下,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并保证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要依据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四)鼓励零就业家庭人员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愿望、具备创业条件的零就业家庭人员,积极搞好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系列服务。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及街道(乡、镇)、社区等要广泛征集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组织进行前期调研,制定项目创业计划书并编印成册,免费提供给有创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人员。

(五)鼓励零就业家庭人员灵活就业。要通过兴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市场、就业一条街等形式,鼓励支持零就业家庭人员从事计件工、小时工等非全日制工作,增加家庭收入。大力支持家庭手工业发展,拓宽家庭手工业产品销售渠道,不断开发新产品,扩大家庭手工业规模。要落实好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就业补贴等政策措施。

(六)积极组织零就业家庭人员外出就业,在劳务输出、劳务派遣工作中要将零就业家庭人员作为外出就业的重点对象,深入动员其走出去就业,回来再创业。同时加强劳务协作,努力发展一批具有地域特点和专业特色的劳务输出品牌和劳务输出基地。

五、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

(一)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的作用。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要定期走访居民家庭,了解掌握辖区内援助对象、享受政策等情况,及时发现并上报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要积极主动向零就业家庭宣传就业扶持政策,介绍享受政策的具体方法和办理程序,帮助办理有关援助手续,协调落实就业过程中的各项补贴,加强对已实现就业人员的跟踪服务。

(二)加强零就业家庭人员的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设立专门为零就业家庭服务的综合服务窗口,主动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要加强职业指导,使零就业家庭人员树立市场就业、自谋职业的观念,选择适合其特点的就业形式和路子。要针对零就业家庭的特点和需求,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发适应岗位需求的就业培训项目,通过开展订单式、援助式、输出式等培训,实现培训与就业的紧密结合。对有创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人员,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帮扶他们尽快实现自主创业。要按规定落实好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等各项政策,为零就业家庭尽快实现就业奠定基础。

(三)实行结对帮扶服务。在全社会开展向零就业家庭献爱心、送温暖、帮就业等活动,发放帮扶联系卡,鼓励和提倡党员、干部与零就业家庭结对子,通过提供岗位信息、政策咨询等措施,建立帮扶责任制度,落实援助责任人,开展“一对一”帮扶。建立结对帮扶零就业家庭的长效工作机制。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指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尽可能避免裁减已就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

六、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

(一)要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援助工作的相关部门是直接责任单位。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并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就业援助工作的投入,为落实零就业家庭就业扶持政策提供资金保障。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建设,大力支持街道(乡、镇)、社区做好零就业家庭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处理好低保和就业工作的衔接,通过就业援助逐步消减低保对象,减轻财政压力。

(五)各级建设、房管、城管等部门要引导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

(六)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为零就业家庭人员自谋职业、申办个体工商户证照提供及时快捷的服务。

(七)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八)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严肃查处针对零就业家庭的各类乱收费行为,保证收费减免和价格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九)各级工会、妇联、残联等组织要从各自角度搞好对零就业家庭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

(十)各类新闻媒体对就业援助要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针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扶持政策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人员的典型事迹,使之家喻户晓,起到示范、带动的作用,为零就业家庭人员的援助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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