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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拆治燃煤锅炉及烟囱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石政办发〔2008〕55号
颁布日期:2008-05-0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石政办发〔2008〕55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拆治燃煤锅炉及烟囱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石家庄市拆治燃煤锅炉及烟囱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五日

石家庄市拆治燃煤锅炉及烟囱实施方案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做好“三篇大文章”、实现“三年大变样”有关要求,改善省会大气环保质量,切实做好燃煤锅炉及烟囱拆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省、市有关环保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拆治燃煤锅炉并举,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推动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二、工作目标

(一)石环公路以内,2008年拆除燃煤锅炉80台以上,力争100台。具备集中供热和天然气置换管道煤气条件的分散燃煤锅炉,年底前一律拆除;07兆瓦及其以下燃煤锅炉,6月底前无条件拆除;废弃烟囱,5月底前一律拆除;有碍观瞻且正在使用短期内不能拆除的砖(砼)烟囱,6月底前进行美化。主城区升级拆迁改造重点监控企业搬迁后废弃锅炉及烟囱一并拆除。

(二)执行《石家庄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燃煤锅炉全部进行治理。市内六区4月20日前完成样板锅炉治理试点工作;工业锅炉6月30日前完成治理;电厂、供热站及分散燃煤采暖锅炉10月31日前完成治理(石家庄东方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四厂燃煤锅炉6月30日前完成治理)。

三、工作任务

(一)市内五区、鹿泉市、栾城县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燃煤锅炉、废弃烟囱的拆除及有碍观瞻烟囱的美化;确保完成区属及部队不达标燃煤锅炉的治理工作(见附件1)。

(二)市环保局负责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含宿舍)不达标燃煤锅炉的治理工作(见附件2)。

(三)市环保局负责根据《石家庄市2008年集中供热取代燃煤锅炉实施方案》、《石家庄市主城区产业升级搬迁改造重点监控企业三年搬迁规划实施方案》,确定可拆除燃煤锅炉计划(见附件3)。

(四)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锅炉拆除(烟囱拆除及美化)补助及奖励资金(执行往年标准)。

(五)市规划局负责落实集中供热、供气管网的铺设规划。

(六)石家庄供电公司负责落实使用电锅炉的用电负荷及优惠政策。

(七)石家庄警备区军地协调办公室负责协调和联络驻石部队燃煤锅炉的拆治工作。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石家庄市拆治燃煤锅炉及烟囱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促局、市规划局、市电业局、市内六区、鹿泉市、栾城县政府主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拆治燃煤锅炉的组织、调度、检查和验收工作。

(二)严格依法行政。锅炉拆治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对逾期未拆除的燃煤锅炉,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对逾期未治理和治理不达标的燃煤锅炉,实行停产治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建立健全公众舆论监督机制,加强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对拆治不力的,新闻媒体要公开曝光。

(四)强化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加强督导检查,对未按时完成锅炉拆治任务的单位和企业要实行挂牌督办,吊销排污许可证,暂停审批新建项目。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各级各单位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完不成拆治任务的在评优时实行“一票否决”。

附件:

1市内六区及鹿泉市、栾城县燃煤锅炉治理单位、责任人及监督员名单

2市属及以上企事业燃煤锅炉治理单位、责任人及监督员名单

32008年计划拆除燃煤锅炉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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