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青政办〔2008〕75号 |
颁布日期:2008-05-2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青政办〔2008〕75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搞好当前农牧业生产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做好市场供应和平抑物价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切实抓好当前农牧业生产,确保蔬菜等农畜产品供应不脱销不断档,确保全年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有力支持抗震救灾工作,保持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搞好当前农牧业生产通知如下:
一、突出抓好以病虫害防治为中心的田间管理工作。据预测,今年全省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为中度偏重发生年份,小麦条锈病、油菜黄条跳甲等病虫害已在部分地区发生,并呈扩大流行趋势,防治形势严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早行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病虫害防治工作。一是加强病虫测报工作。对小麦条锈病等农作物病虫害实行不间断调查监测,及时发布病虫信息,为科学防治提供依据。二是做好物资准备。要及早动手,争取主动,做好防治小麦条锈病等重大病虫害所需的农药、药械、燃油等物资储备,确保不误防治时机。三是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建立和完善专业防治体系,开展统防统治。积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加强技术宣传和培训,现场指导农民群众做好防治工作。同时,要组织动员群众加强除草、施肥等田间管理工作,实行分类指导,精管细管,以管理促增产。要立足抗旱,管好、用好现有水库、涝池、集雨窖等蓄水设施,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制定调水、用水计划,确保苗灌需要。气象部门要抓住有利时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增加降水,预防干旱。继续加大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和预报,把冰雹、洪涝等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二、加强设施农业建设。要把设施农业作为发展特色农牧业、提高土地产出率、增加蔬菜等农产品供给的最有效手段。在川水地区大力发展蔬菜生产,加快新建温棚建设进度,做到早建、早种、早收,发挥温棚效益,增加蔬菜产量。要引导农民加快对一、二代温棚的改造,改进增温设施,提高温棚档次。要大力发展种苗繁育基地,有条件的地区大力发展工厂化育苗,为蔬菜生产发展提供有力保证。要提前做好秋季蔬菜复种准备,扩大露天蔬菜面积,力争全省蔬菜面积达到50万亩以上,蔬菜自给率达到60%。要加强蔬菜生产示范区建设,按照集中连片、规模种植、标准化生产的要求,与蔬菜保鲜库建设结合起来,以建设第三代温棚为主,在西宁和海东地区集中连片建设,努力建成高标准、高水平、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规模化蔬菜生产基地。组织开展观摩、交流活动,扩大示范效应,促进特色农牧业发展。同时,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研究食用油生产发展,有重点地培育一批食用油生产企业,帮助和扶持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提高我省食用油的生产量和供应量。
三、搞好畜牧业生产。针对当前畜产品价格高、供应不足的实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长远考虑生猪、牛羊肉等畜产品生产发展,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重点抓好良种引进、增加母猪存栏数、牛羊育肥、人工饲草料基地建设等工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生猪、牛羊规模养殖户、养殖基地的扶持力度,努力提高畜产品供给水平。要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加强禽流感、五号病等疫病预防监测,严防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当前要引导牧民群众搞好饲放管理,加大受灾牲畜补饲力度,尽可能减少牲畜损亡,努力提高仔畜成活率和牲畜总增率。要继续组织群众搞好牲畜棚圈改造工作,尽快组织动员牧民群众修复因灾倒塌的牲畜棚圈,恢复畜牧业正常生产。要继续组织受灾群众搞好生产母畜购置,帮助受灾群众特别是无畜户搞好生产母畜购置,使有限的救灾资金用到重灾户和无畜户,促进受灾地区畜牧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科技培训工作。要动员和组织科技人员深入农村牧区,根据农牧民实际需要,现场举办各类农牧业实用技术培训班,手把手地传技术、教本领,提高农牧民科技文化素质,提高农牧民科学种养水平。要加强对务工农民的培训,建立“面向市场、突出技能、长短结合”的培训模式,着力提高务工农牧民的劳动技能,更好地适应劳务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同时,各级政府要及早安排劳务输出工作,建立健全输出网络,广开门路,加强指导,力求劳务输出有新的突破。
五、集中精力抓好全年农牧业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今年全省农村牧区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突出现代农牧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全力推进设施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规模化种养殖、劳动力技能培训、扶贫整村推进等重点项目建设,夯实特色农牧业发展基础,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同时,要围绕已确定的项目,进一步抓好项目前期工作,积极做好与国家有关部委的衔接工作,一项一项抓好落实,力争今年国家对我省农牧业的投资有新的增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折不扣地落实好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充分调动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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