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03-2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蚌埠市人民政府蚌埠军分区关于印发蚌埠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人武部:
《蚌埠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蚌埠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36号)精神,为深化我市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成立由蚌埠军分区和市民政、财政、人社、教育等部门以及承训机构参加的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协调退役士兵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条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自选专业,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四条教育培训对象:
2010年冬季及以后退出现役,符合国家政策应由我市负责接收安置,并能参加正常培训、自主就业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
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3.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和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不参加教育培训对象:
(一)已取得大专以上文凭的;
(二)已经分配安置工作岗位的。
第六条不予批准参加教育培训的对象: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二)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档案材料的;
(三)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四)退役后不按规定时限到安置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五)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第七条教育培训形式: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技能培训为主、学历教育为辅。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训的,经批准可延迟一年报名参训。
(一)职业技能培训。
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为3-6个月。完成规定培训学时后,经考核合格,由承训机构颁发培训结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颁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具有高中文化程度或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参加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具有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参加高级职业技能培训。
市、县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由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组织实施。
(二)学历教育。
1.退役士兵要求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统一纳入全省统招体系。具体招生院校、招生规定、招生计划、专业学制及有关政策,按省教育厅规定执行。
2.退役士兵从普通高校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征入伍,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的,享受相应待遇。
第八条宣传动员。
(一)市、县民政部门应开通报名咨询电话,在退伍军人安置办设立咨询点,并在退役士兵退伍报到时,向其发放报名指南。
(二)定点承训机构要根据社会就业需求,科学提供适应退役士兵的培训项目,并于招生当年1月底前,将招生简章(学校简介、专业设置、学制、收费标准、报名要求等)印发市、县民政部门。市、县民政部门应在办公场所、网站等及时予以公布。
第九条报名入学。
(一)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报名点设在市、县民政部门。各承训机构应指定专人,配合市、县民政部门做好招生报名、统计登记工作。
(二)退役士兵应于退役次年2月底前,向安置地市、县民政部门报名申请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填报志愿,同时提供身份证、《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复印件、二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填写《蚌埠市(县)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申请表》。
(三)市、县民政部门应在报到工作结束后完成对申请人参训资格的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蚌埠市(县)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四)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各承训机构应于3月20日前发放入学通知书;对参加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由具体招生院校发放入学通知书。退役士兵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统计汇总。
各承训机构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招生入学和实际就读情况的统计,汇总后报市、县民政部门。市、县民政部门根据报名和入学就读情况,填写《蚌埠市(县)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名册》、《蚌埠市(县)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报名情况汇总表》,于11月底前报省民政厅。
第十一条教学管理。
(一)精心组织安排。各承训机构要加强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组织管理,成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领导小组,并选派一批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退役士兵学员班主任。要加强退役士兵学员培训期间的安全保障,各承训机构要为退役士兵学员购买在校期间的医疗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
(二)规范档案管理。退役士兵入学前,市、县民政部门要根据退役士兵实际入学情况,及时将退役士兵学员名单和《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复印件(由户籍所在地市、县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及时移交给承训机构。各承训机构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退役士兵学员离校时,必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经费保障。
(一)资金筹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在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按每人每年1000元从省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安排,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配套解决。市级不足部分与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市财政承担部分从就业资金中安排,县级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全额承担。
(二)补助范围和补贴标准。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其培训费、技能鉴定费、住宿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20元的生活费补贴。退役士兵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学杂费、住宿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在校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20元的生活费补贴。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
(三)资金拨付和管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结算支付时,由当地财政部门会同民政、人社、教育等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物价部门核定的教育培训收费标准和教育培训成效核定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承训机构。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按年度经费的60%比例预拨给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注册学员人数、绩效考核情况拨付余额。退役士兵未按规定完成培训(学业)的,其自行垫付的20%培训(学)费,由财政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经费时作相应扣减。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工作职责。
(一)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牵头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督导教育培训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的筹措安排,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会同民政、人社、教育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人社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承训技工院校和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技能鉴定、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做好就业服务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督导教育培训工作,检查、考评承训机构。
(四)教育部门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中高职院校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考试考核、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导教育培训工作,检查、考评承训机构。
(五)军分区负责利用新兵征集和预备役登记等时机进行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承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检查考核。
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考核纳入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并与双拥模范城(县)创建等紧密结合起来,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县、区和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达不到教育培训工作要求的承训学校和机构取消其承训资格,对违规使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县、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退役士兵学员考核工作由承训机构组织实施,考核重点是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培训成绩。退役士兵入学后,每学期先自行垫付20%的学费,按要求完成教育培训后,由各教育培训机构予以全额返还。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教育培训的,其自行垫付的20%学费不再返还。承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学员采取学分制考核,对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学员,在完成学习培训任务,取得相应的结(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时,予以通报表彰,并优先推荐就业;对违反纪律的退役士兵学员,要加强教育,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提及表格、通知书式样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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