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政办秘〔2014〕69号 |
颁布日期:2014-07-2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安庆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安庆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0日
2014年安庆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1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严查环境违法行为。
1.全面检查各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按照市政府印发的《安庆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各地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庆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多部门联合开展重点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整治、燃煤小锅炉污染整治、油气污染整治、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污染整治、废弃物露天焚烧整治、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整治、“黄标车”整治、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矿山大气污染整治、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整治等10个方面重点工作专项行动。
重点检查各地政府是否组织实施化工、水泥、电力、重金属等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停建违规在建项目等工作;是否统筹部署对行政区内燃煤电厂、石油炼制企业及燃煤锅炉进行脱硫改造,对燃煤机组、新型干法水泥窑进行脱硝改造,对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进行除尘改造;是否制定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小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等燃煤锅炉整治工作方案,各县(市)县城和其它城镇建成区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和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锅炉是否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是否提出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等工作计划;是否制定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发展清洁能源的具体措施;是否开展了餐饮业油烟专项整治工作,责成餐饮服务单位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正常运行,取缔无证(照)经营的餐饮企业和违章占道餐饮摊点及露天烧烤摊点;是否完成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整治目标,在关键季节,基本控制秸秆焚烧,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是否完成废弃物露天焚烧和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达到主城区无露天焚烧清扫废弃物、园林废弃物、建筑废弃物、沥青、油毡等其他产生烟尘物质,各建筑施工单位按照“硬、绿、盖、洗、洒、围”要求,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是否组织对上述各项任务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时间表,并按期完成。
各地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动协调的长效机制,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按其责任分工,进一步夯实责任、协调联动,制订所负责工作任务的落实方案和时间表,推进各项措施的落实。
2.加强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和查处力度。以各类工业园区及工业集中区、污染严重的企业集中区为重点,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重点监控区,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的区域性环境污染问题。
一是重点检查化工、水泥、电力、重金属等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煤场、料堆、渣场防尘措施落实情况,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实施情况,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
二是检查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企业特征污染物中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情况;汽油储运销售业油气污染治理情况。
三是严查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依法责令超标企业在整改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经过限期整改污染物排放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对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电力企业,一律按规定扣减环保电价,对偷排偷放、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
3.加大行业污染物新排放标准的宣传、监督、监测和落实。通过宣传实施《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等新标准及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和加大监督检查、监测工作力度,推动水泥工业、电池工业、燃煤火电厂等行业重点企业升级改造治理设施,确保重点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4.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大力推进由地方人民政府主导,各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环境监管责任的网格化监管体系,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加大对建筑施工场地和道路运输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的治理,做到主动发现、及时处理、有效解决。进一步加大巡查和突击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有序推进城区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制定污染企业“退城入区计划”时间表,对城区已建重污染企业通过搬迁改造进行产业升级,积极推动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督促淘汰辖区年内计划淘汰的“黄标车”及老旧汽车,推进市区“黄标车”区域限行。全面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环保标识发放管理,建立公安与环保的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机动车运行管理,加快车用燃料低硫化步伐。
(二)加大对工业园区的查处力度,认真开展涉重金属和医药制造行业“回头看”,深入开展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
1.对重金属和医药制造行业进行再排查、再整治。加大工业园区监督检查力度,集中查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整顿严重污染的工业园区,实施企业废水预处理和园区集中处理相结合,加大对水环境污染严重区域的工业园区的监督检查力度。巩固整治成效,对停产整治企业,要严格验收标准,未经验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对在产企业,要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对在建企业,要加强日常巡查,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得批准其试生产。
2.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按要求建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排入管网废水超标、影响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私设暗管偷排的,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停;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地方政府依法责令关闭;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查屡犯、长期未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集中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整顿严重污染的工业园区。
3.督促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相关信息;按照新《环保法》的相关要求,其他重点行业企业也要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
(三)全面贯彻落实新《环保法》,查找问题,补缺补差。
1.多措并举,认真开展新《环保法》学习宣传活动。为全面贯彻新修订的《环保法》精神,各地要通过举办学习讲座、编印知识读本、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等手段,加大宣传学习力度,提升全市企业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环保法律意识,营造人人学习环保法、人人懂得环保法、人人遵守环保法的良好氛围。
2.紧扣时间节点,查找问题、补缺补差。新修订《环保法》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针对其中的新变化、新要求,各地要紧扣时间节点,根据新《环保法》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企业存在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行为的,要抓紧时间进行整改,通过技术改造,推进企业升级,以满足日益严格的环保要求。
二、工作措施
(一)健全工作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机制(市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履行牵头负责和综合协调职责,细化任务分工,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发改部门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经济信息化部门要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力度,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农业部门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司法部门要深入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特别是即将施行的新《环保法》宣传工作,为符合条件的环保纠纷提供法律援助;建设部门要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巩固减排成效;城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垃圾露天禁烧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工商部门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推进部门信息共享,提升部门监管合力;安监部门负责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供电部门负责对地方政府及授权部门确定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
(二)突出工作重点,强化督查督办。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安庆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务院关于化解过剩产能及淘汰落后产能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等5部门《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意见》、近年来环保专项行动排查整治情况等确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市、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重点督查问题突出、污染较为集中的区域,及时发现薄弱环节,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各项重点工作。各地要围绕工作重点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对排查整改不到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力的,要采取通报批评、约谈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等措施。
(三)联合监督检查,创新工作机制。要坚持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三个机制,实行明查与暗查、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昼查与夜查、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晴天查与雨天查五个结合,并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企业实行驻厂监督。确保监督检查到位、查处执行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用全方位、全时段、全角度的执法检查预防、打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四)加大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参与执法检查,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认真调查媒体、网络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开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工作重点,制定具体方案,全面动员部署。7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二)排查和整治阶段(7月至9月)
各地集中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以及工业园、重金属排放企业、医药制造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检查,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
(三)督查阶段(9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和信息公开阶段(11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行工作总结,并向社会公开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于2014年11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安庆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
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施泽彪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章和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胡腊香市监察局局长
程结书市环保局副局长
成员:李木林市发改委副主任
沈贝梁市经信委副主任
丁延生市司法局副局长
何健市建委副主任
潘洪喜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贵启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胜市发改委总经济师
潘静市环保局副局长
吴汉江安庆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潘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延闰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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