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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短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09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短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食药监办〔2011〕127号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公务短信平台管理,规范短信发送行为,促进短信平台健康、通畅、有序、高效地运行,进一步提高机关办公效率和服务能力,省局制定了《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短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短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短信平台(以下简称“短信平台”)的规范化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短信发送和交互机制,促进短信平台健康、通畅、有序、高效地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短信平台是基于互联网和通信服务商提供的短信息设施建立的适时通信应用系统,可提供点对点、点对群的有限长度文字、数据等形式的信息传送服务,是我省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是短信平台的管理部门,负责短信平台网络线路及软硬件系统的管理维护、安全保障和技术支持,监督用户按照本管理办法合理使用短信平台。

第四条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使用短信平台,需经所在处室(单位)领导同意,并向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局办公室统一分配个人账号、初始密码及登录权限。

第五条短信平台的管理和使用人员不得向外透露短信平台登录账号及密码,如果发现账号异常,应及时与局办公室网络管理人员联系。

第六条本短信平台为公务短信息发送平台,用户可利用其发送会议通知、公告、活动邀请、会议提醒等,严禁利用短信平台发送与工作无关的短信息。

第七条用户须对待发送的短信内容、接收对象等进行严格核查,个人应对发送不当短信所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八条短信平台用户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将重要文件或者涉密文件的内容以短信方式对外发送。

第九条严禁利用短信平台制作、复制、发送、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及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坏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局办公室将定期对短信平台发送短信的数量进行统计并予以通报。根据工作需要,局办公室可视情予以控制用户发送短信的数量或关闭账号。

第十一条局办公室有权对用户发送的短信内容进行监控,如发现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事实,有权取消其使用短信服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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