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号:皖政〔2012〕94号 |
颁布日期:2012-08-2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皖政〔2012〕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科学执法理念
(一)提高做好新形势下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日益增强,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实现经济繁荣、生态良好、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发展目标,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宪法及相关法律的学习宣传,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二)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执法环节公开和执法过程公开并举,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适当适度,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强化服务意识,在执法活动中不得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得侵害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严,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积极推进执法体制改革
(三)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积极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大力推进城市管理、文化市场管理、农林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商务行业管理以及其他适合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执法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
(四)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引导和推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规范发展。适应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乡镇延伸。创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体制机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向其他经济社会管理领域拓展。加强城管领域的行业组织建设和发展,强化行业自律。
(五)开展委托执法工作。结合扩权强镇试点,加强基层执法力量,重点解决热点、难点领域和区域发展中的执法体制机制创新。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委托执法工作。
(六)推进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积极探索基层行政执法模式创新,对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对不具备直接执法条件的基层,可以由有执法权的执法主体,采取委托执法或派驻执法方式进行执法。切实加强基层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执法业务培训,完善基层执法队伍的管理与监督,不断加强基层执法能力建设。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变化情况,适时增加、调整与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行政执法资格和种类,适应和保障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
(七)创新区域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皖南国际旅游文化示范区、皖北地区、合肥经济圈等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在与法律法规不抵触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协作等方面进行探索试点,创新适合区域特点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促进和保障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大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八)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和执法职责的界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新设立的行政执法主体,以及机构、职责、权限等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经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报本级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市、县政府要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独立设置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需要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主体、执法种类和行政执法范围的,应按照《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九)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在安徽省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按省政府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取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被聘用协助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只能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辅助工作。市、县政府应当对协助执法人员的聘用、管理和监督等做出规范,研究制定协助执法人员的长效管理办法。
(十)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数字化等手段,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动态管理,严格资格审查,强化日常监督。要根据执法依据调整、执法职能改变、执法岗位变化情况,积极组织相应的业务知识培训,及时更换执法证件。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纪律约束机制,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
四、严格规范执法程序
(十一)建立健全公开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等文件要求,全面完成清权确权工作,认真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和行政职权行使流程图,并及时向社会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开。
(十二)建立健全告知和调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时,应当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内容、执法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等;要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真实的要求调查取证,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采用违法手段收集证据。
(十三)建立健全听证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组织开展听证活动,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听证的权利。要完善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公开听证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十四)建立健全法制审查和集体讨论制度。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本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行政裁量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对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补充调查,并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对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社会影响面较广,或者本部门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案件的处理,应当由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十五)建立健全涉案物品管理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制作并当场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十六)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时限制度。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执法案件有办理时限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案情复杂、重大,依法可以延长且确需延长的,要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限内,行政执法部门对执法案件办理时限作出公开承诺的,要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十七)建立健全执法文书送达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非受送达人签收的,应当提供受送达人的书面委托。受送达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依法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
(十八)建立健全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制度。罚没收入严格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禁止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部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要进一步改进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缴纳方式与程序,方便群众,提高效率。
(十九)建立健全执法争议协调制度。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执行不一致发生的争议,或者因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发生的争议,或者其他需要协调的执法争议,应由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协调。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请有权机关处理。
(二十)规范执法文书和案卷管理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使用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规范制作、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并在行政执法案件办结后,及时将相关行政执法文书、证据资料等整理入卷,归档保存。
五、着力提升执法水平
(二十一)完善执法标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明确适用规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围绕各种行政执法行为的环节和流程,研究制定执法基本要求和标准,并以案例评析、以案说法等多种方式,指导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二)提升执法效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宣传,向行政相对人普及法律知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效果跟踪反馈工作制度,及时了解执法效果,改进执法方式。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行政指导等工作机制,采用多种方式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营造良好行政执法环境。
六、不断强化执法监督
(二十三)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必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充分发挥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监督作用,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曝光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执法的权利。对涉及行政执法的举报投诉,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二十四)加强政府内部层级监督。进一步完善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其管理的行政执法人员,监察、审计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机制。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与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发现、调查、纠错、问责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执法监督工作合力。
加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力度,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纳入单位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各类评先评优内容。继续做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通过对案卷的分析,研究执法实体、执法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提升执法水平。
加强对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情况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该变更的变更,该撤销的撤销。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明确执法办案各个岗位、环节的责任,坚持有责必问、有错必纠。
七、全面加强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
(二十六)明确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目标。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明确目标和要求,加大人力和财力投入,使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适应法治建设大局和执法工作新形势的要求。
(二十七)加强执法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人员、执法程序、执法监督等方面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通过搭建网上执法工作平台,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工作的网上流程管理、网上审批、网上监督和网上考评,加强网上执法指导和服务,把信息化手段应用到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做到以信息化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
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推行网上培训与考核,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动态管理。
八、切实完善执法保障
(二十八)加强组织、经费和人员保障。各级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完善执法制度和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执法工作经费,改善执法工作条件。在实行综合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应建立健全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参与的组织、指导、协调工作机制,及时研究和解决执法中的问题。
(二十九)健全激励机制。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表现优异的部门和人员,特别是对一线和基层执法中表现突出的人员,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要重视选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现实矛盾和纠纷的优秀干部。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0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