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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鲁政办字〔2009〕63号
颁布日期:2009-04-2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字〔2009〕6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审计厅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山东省审计厅以本办法规定的形式,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内容的公告。

第四条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二)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行业和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审计结果。

第五条审计结果公告可以运用以下形式:

(一)印发《山东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

(二)通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发布;

(三)通过“中国山东”门户网站或“山东审计”网站发布;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六条公告审计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计结果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二)在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审计结果公告应当经过省政府审核批准。向省政府提交的审计报告,拟向社会公告的,应在报告中予以说明;未向省政府提交报告但拟向社会公告的,应逐项报省政府批准。

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可以不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第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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