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 文号:鹤政〔2009〕46号 |
颁布日期:2009-12-0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政〔2009〕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鹤壁市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河南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是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乡镇兴办为主,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创办、解散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乡镇要建立健全以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依托的农村五保服务网络。乡镇供养机构设立由乡镇领导、有关单位和敬老院工作人员组成的服务中心,各村设立小组,并定期走访散居生活的五保对象,及时帮助他们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五条民政部门是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原则上一个乡镇应建设1所规模适度、基本满足当地实际需要的供养机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名称原则上由县区名+乡镇名+敬老院(或农村五保供养服务中心)组成。
第七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原则上应选择临近乡镇政府驻地或集中居住区,交通便利并应通电、通水,充分利用现有的国有、集体闲置资产,采取改建、扩建和新建等多种方式建设。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有条件的应积极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
第九条五保对象入住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由本人和供养机构双方签订入院协议。符合规定条件的五保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十条五保对象入院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供养机构和供养对象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村委会应承担的责任,五保对象财产处置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实行民主管理,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经供养机构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资产依法归供养机构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资产中如有国有资产,其资产处置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院、民主理财的方针,做到各项账目健全,手续齐备,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理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五保对象入院,生活用品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十五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由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供养对象和工作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1。
第十六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具体保障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负责的工作人员应及时辞退,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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