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中府〔2009〕41号 |
颁布日期:2009-04-20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关于修改中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9〕41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经研究,决定对《中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中府〔2007〕55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免费乘坐市公共汽车公司的市内公交车”。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老年人享受以上优待时必须出示《身份证》、《中山市特殊老年人优待证》或《中山通老年人IC卡》等相关证件”。
《中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印发。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中山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使广大老年人共享社会和经济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老年人,是年满60周岁以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驻中山市军警部队离退休人员和安置在中山市的部队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独身和无儿女的老年人统一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核发《中山市特殊老年人优待证》,作为享受优待的凭证。
第四条老年人享受以下优待:
(一)免费进入本市公园、文化馆(宫)、纪念馆、艺术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和旅游景点;
(二)进入本市影剧院和体育健身场所享受半价优惠;
(三)免费乘坐市公共汽车公司的市内公交车;
(四)老年人在本市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诊金,并享受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等服务。各级卫生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医护人员为老年人进行年度体检,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已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就诊服务;
(五)独身和无儿女老人租赁公房居住的,免交租金;
(六)供水企业对独身和无子女的老人,每月每户减免4吨水费,免费维修水龙头和水管;
(七)老年人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八)老年人申请设立老年人福利企业和从事社会福利事业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九)对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给予司法救助;
(十)老年人办理扶养、助养、赡养协议公证时,公证机关免收公证费。
老年人享受以上优待时必须出示《身份证》、《中山市特殊老年人优待证》或《中山通老年人IC卡》等相关证件。
第五条年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市财政局每人每月发给300元长寿保健金,长寿保健金数额可随社会经济发展作适时调整,调整标准由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卫生部门应组织医护人员为本地百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年度免费体检服务,并开展巡诊、送医、送药上门等服务。
第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积极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提供优待的公共服务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优待标志。提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老年人优惠待遇。
第七条老年人享受优先购票、检票待遇。候车、船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
第八条邮政、电信、银行、供电、供水等商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质服务,设置服务窗口和老年人优先标志。
第九条城镇老年人不承担社会性集资和其他劳务负担。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不缴纳各种集资费。
第十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老年人服务工作,为老年人建立便民服务档案,及时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加大对本辖区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建立和健全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我市颁发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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