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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11-03-3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印发湛江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湛江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试行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湛江市整合路桥收费站有关问题的复函》(粤办函〔2011〕122号)和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湛江市试行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1〕21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是指按照省政府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统贷统还的原则,重新整合普通公路路桥收费站,对机动车辆由原来的按次征收通行费改为分别按年和按次征收车辆通行费。

第三条市公路管理局是年票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年票征收管理的全面工作。

各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在市公路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行费年票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物价、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审计、监察等部门协同公路管理部门做好年票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监督本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收费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本市籍(湛江籍)机动车辆(摩托车、折腰式手扶拖拉机除外)的路桥通行费采用年票制,按年一次性统缴。

本市籍摩托车、折腰式手扶拖拉机的路桥通行费采用次票制,按次缴交。

非本市籍机动车辆进入本市和通过本市普通公路收费站的路桥通行费采用次票制,按次缴交。

第六条经省政府批准整合后设立的普通公路收费站对应当缴纳路桥通行费次票的车辆实行双向收费。

茂湛、渝湛、湛徐高速公路在本市境内的各出口收费站受市政府委托单向代收非本市籍车辆路桥通行费次票。

茂湛高速公路浅水收费站对茂名籍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次票。

第七条年票制收费标准按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试行标准为粤价函[2011]214号文批准的标准:《湛江市车辆通行费年票收费标准表》、《湛江市普通公路次票收费站收费标准表》、《湛江市境内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代收非湛江籍车辆通行费次票收费标准表》。

第八条新购机动车辆从《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月份的次月起计征当年剩余月份的年票费。

第九条本市籍机动车辆应当自改装、换牌、转出、报废、被盗(抢)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凭证到原年票征收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或退费手续。

第十条被盗(抢)、报废等符合退费条件的车辆,由机动车所有人凭相关手续向车籍地年票征收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自次月起退还剩余月份的年票费额。

第十一条年票免费车辆依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收费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年票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偿还全市路桥收费项目的债务和相关管理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各征收管理机构征收年票时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广东省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征收通行费的票据由市公路管理局统一向省领取并负责发放管理,各受托征收单位应当向市公路管理局领用。

第十四条年票征收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统计、票据管理等制度,及时做好年票收费的征收和上缴工作。

第四章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本市籍机动车辆通行费年票缴费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3月。不按规定缴纳年票费或逾期缴交年票费的机动车辆,自逾期之日起,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按日一并计征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应缴通行费年票费额(2011年试行期内暂不收取滞纳金)。

第十六条对转借、冒用或使用假年票凭证的单位或个人,除责令其补缴规定费额外,从应缴年票费之日起一并按日计征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最高不超过应缴通行费年票费额,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次票车辆应当按规定缴费,对不缴纳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缴车辆通行费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阻碍、围攻、谩骂、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收费工作人员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年票征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市物价局、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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