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商务部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4-1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一批试点城市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保定、亳州、玉林、成都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快第一批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以下简称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进度,加强追溯体系建设运行管理,切实发挥追溯体系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招标管理,严格执行进度安排
各试点城市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项目招标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3]99号)要求,将项目集成商招标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抓紧抓好。完成招标工作后要抓紧组织实施项目工程建设,如期完成软硬件安装、系统联调联试等工作,确保追溯体系尽快投入运行。具体工作进度要求如下:
(一)2013年5月底前,完成追溯项目集成商招标工作。
(二)2013年8月底,完成城市追溯管理平台建设,各经营节点追溯子系统建设,实现城市平台与中央平台及各节点子系统之间数据连接调试与测试;完成商户备案及流通服务卡发放,开展试点企业管理人员与商户培训,并按要求通过商务部组织的中期评估。
(三)2013年10月底,根据商务部有关文件、标准及考核评估办法,进行自测验收,并将验收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四)2013年11月底,商务部将组织开展实地验收,综合确定各试点城市验收成绩,并对结果予以通报。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限期整改,于2014年1月底前达到验收标准,并通过商务部复查。如到期仍未完成试点任务的,当地政府要向商务部、财政部书面报告情况,有关处理结果将作为后续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充分发挥追溯体系作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一是要在各地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地方建立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推进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管理和运行工作;二是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订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并推动制订配套的追溯体系建设运行管理制度,明确部门、人员职责和试点经营户和企业主体责任,为追溯体系建设提供支撑;三是要抓紧研究制订本市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运行考核管理办法,科学制订统计分析指标和考核管理指标,强化城市平台对各流通节点子系统的运行考核管理。
(二)强化资金使用管理,落实配套经费。要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转移、挪用资金;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拨付程序,明确责任主体,保证拨付进度;地方政府应按不低于1:1的资金配套,并将运维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追溯体系的持续稳定运行;要加强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和追溯问责,并积极引入专业机构参与项目审计管理与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效果。
(三)确保城市平台全面对接,各子系统有效运行。要确保追溯体系城市管理平台与中央平台的全面对接,及时上传各节点数据,保证数据质量和真实性,并形成完整追溯链条;要确保交易终端上传全部交易信息,且信息必须完整准确,不得将多品种交易只打一种名称和价格上传;各城市平台要对本地交易价格、流向、流量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予以完善。
(四)加强设备设施维护管理,保证正常运转。要加强追溯体系的软硬件设备设施管理,加大运行维护力度。定期检查各节点追溯设备,重点是智能溯源秤、移动支付溯源终端、智能读写终端的使用情况和查询终端、标签打印机、流通服务卡刷卡机等设备的完好性和使用效果。对于损坏或出现技术故障的设备要及时维修、更换或封存;对于闲置的设备要督促商家使用,确保设备运转正常,追溯小票信息完整规范,追溯码查询终端能有效使用。
三、加强培训宣传,形成追溯体系建设良好氛围。
(一)积极开展培训工作。要对流通节点从业人员、市场管理人员、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管理人员等分别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加强工作指导,努力提高商务管理水平。
(二)做好新闻宣传工作。要与当地媒体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向媒体全面准确介绍追溯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加大正面宣传;要认真接待媒体采访,准备好相关资料,安排专人如实介绍情况、解答问题,不得推诿、拖拉,努力做到积极应对、正确引导、快速处置,争取得到对追溯体系建设的舆论支持。
(三)加强信息报送工作。要积极利用简报、手机报等形式,向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定时报送信息,通报追溯体系建设情况和效果,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同时,按照《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2年中药材流通追溯体建设试点的通知》(商办秩函[2012]881号)要求,认真梳理每周工作,并于每月的2号和16号上报半个月的工作进展情况。
商务部办公厅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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