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4号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 文号:公告2012年第14号 |
颁布日期:2012-03-2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4号
为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海关总署决定在上海海关开展存量报关单证档案电子化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上海海关现存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将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通过扫描方式实现电子化,并建立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档案库。
二、各有关单位需要查阅海关存档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时,应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查阅手续。各有关单位需要复制海关存档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应按照现行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
申请涉及的单证已实现电子化的,海关将根据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档案,出具打印件并加盖海关证明印章;申请涉及的单证未实现电子化的,海关则出具复印件并加盖海关证明印章。上述打印件和复印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档案的保存期限与纸质档案的保存期限相同。
四、试点报关单证档案电子化的具体范围,由上海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本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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