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4号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 文号:公告2010年第14号 |
颁布日期:2010-02-2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4号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3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秘鲁的6809个税目商品实施本公告所列的协定税率(详见附件)。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秘鲁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填制报关单,其“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12”。
三、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秘鲁并享受协定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86号公布)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四、本公告附件中使用了简化的商品名称,其准确的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货品名称描述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税目税率表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0zsgg/10公告14fj.xls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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