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名录审批的公告
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3-3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取消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名录审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取消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名录审批。审批取消后,名录由国土资源部主动公布,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组织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制定。
对于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产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和《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保护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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