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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开展化肥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号:国质检执联[2009]370号
颁布日期:2009-08-1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联合开展化肥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执联[2009]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开展“质量和安全年”、“红盾护农”活动,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用上放心满意的化肥,促进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决定,从8月至11月,联合开展化肥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切实解决当前化肥有效含量不足的突出问题,严厉查处制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和虚假标注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生产、流通环节产品质量监管的协作配合机制,推动化肥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进一步提高,市场环境进一步净化,行业自律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此次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以磷肥、钾肥、复混(合)肥为重点产品;以有过质量违法记录、消费者投诉较多、媒体曝光、抽查不合格的生产和销售者为重点单位;以上述产品的生产集中区域、农资市场等为重点区域。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辖区内生产加工、经销单位的底数和产品质量状况,采取针对性措施推进此次集中行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实。

(一)加强化肥内在质量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中,要加强对生产、销售化肥产品的抽样检查,重点检查是否符合标准规定。

(二)加强化肥标识执法检查。重点查处违反GB18382《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规定的行为和虚假标识标注的行为。

(三)加强化肥商标侵权、虚假广告监管。重点查处化肥生产和经营者私自印制虚假广告,随意夸大化肥功效、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商标侵权以及仿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

(四)加强执法检查的后续工作。对检查发现有效含量严重不足,标识违反有关规定、误导农民消费的,在进行严厉查处的同时,联合进行公告。要根据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加强对出现违法行为生产销售者的监督检查,加大巡查力度。对多次违法、屡禁不止的或违法情节严重的生产销售者,要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联合行动。各地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的开展情况,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切实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要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开展生产、流通领域的执法检查,必要时组织联合执法检查行动。

(二)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机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流向线索,要及时通报给当地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生产源头线索,要及时通报给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三)严格执法,加强督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涉及其他部门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杜绝以罚代刑、罚过放行;对行动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各地要强化督促检查措施,按照层级督查的要求,加强对重点区域、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将适时开展联合督查。

(四)积极宣传,加强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以新闻发布、专栏专刊、专题访谈、典型案件曝光、案件深度报道等形式,宣传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宣传优质产品和名优企业,宣传专项执法打假集中行动取得的成果。要充分发挥12315、12365等热线作用,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广泛关注、积极支持、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部门应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工作总结分别上报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大案要案等重要情况随时报送。9月30日前报送第一阶段工作开展情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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