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文号:2010年第85号 |
颁布日期:2010-08-1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刚果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85号公告)
2010年第85号
关于防止刚果黄热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据世界卫生组织(WHO)7月19日发布的信息,刚果2010年3月和6月共报告发生12例黄热病疑似病例,其中包括两例死亡病例。为防止黄热病传入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刚果的1岁以上人员,入境时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对无有效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的人员,检验检疫机构需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时算起,实施6日的留验或居住地隔离。
二、来自刚果的人员,如有发热、黄疸等症状的,入境时应主动向检验检疫机构口头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来自疫区人员的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等工作,对主动申报的或现场发现的黄热病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采取隔离留验医学措施。
三、来自刚果的交通工具和集装箱应当经过有效的灭蚊处理。检验检疫机构对直接来自刚果的交通工具、集装箱应当严格进行检疫查验,发现蚊虫的,立即进行灭蚊处理。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口岸卫生监督工作,采取各项有效的措施灭蚊,清除蚊虫孳生地,降低口岸蚊虫密度,防止传播疾病。
四、前往刚果的人员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有关情况,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查询相关信息,并接种黄热病疫苗。
五、黄热病是蚊媒传播疾病,潜伏期约3天至6天,症状表现为突然发热、头及背部疼痛、恶心和呕吐,重症患者可出现黄疸、肝脏肿大、蛋白尿等症状。新进入疫区的外来人口病死率可达30%至40%。前往黄热病流行区必须提前10天接种黄热病疫苗,并且在旅行时注意防蚊、灭蚊,避免被蚊虫叮咬,一旦发现上述症状,要立即就医。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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