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1-2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晋祠文昌宫修缮方案的意见
办保函〔2015〕69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晋祠文昌宫修缮方案的请示》(晋文物[2014]25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严格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最小干预”等文物保护原则,深化残损及病害评估,合理确定工程性质,提高保护措施的针对性,避免盲目统一套用规范的做法。
二、此次维修应以现状维护为主。保护对象大木构架基本稳定,无重大险情,木构部分应以局部修补为主,避免过度干预。
三、补充历史维修情况说明,进一步细化残损及病害评估,准确反映真实残损病害现状,针对各文物建筑屋面实际情况确定干预范围和程度。进一步明确琉璃瓦件更换量,说明琉璃瓦件采取釉面修复措施的可行性及前期试验情况。不宜大面积揭瓦屋面。
四、地面返潮、墙体下部酥碱、窑洞顶部防水是洞券式建筑存在的主要病害,该方案应对此做深度勘察,在尊重传统工艺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应重点做好院落的有组织排水,新建防潮层对建筑基础及院落基础干预过大,其必要性应重新评估,建议取消该项措施。
五、补充室内水泥地面下基础的现状勘察内容,为室内地面的铺墁提供准确依据。
六、对后人不合理的修缮部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剔除和修补方案,避免方法不当造成损坏。
七、进一步规范、补充、完善图纸,根据木结构残损状况补充木结构、柱子墩接加固大样图及节点详图设计。
八、在保护规划指导下,结合文物建筑的特点,在明确其功能用途、展示利用方式等需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维修方案设计,实现本体维修与展示利用的统筹考虑、合理结合。
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审核后另行报批。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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