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4-0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后稷庙保护规划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5〕1002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闻喜后稷庙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2013〕1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修改后的后稷庙保护规划。
二、对该保护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应进一步补充考古勘探资料,明确太符观历史格局;后稷庙始建年代应表述准确,且前后一致。
(二)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完善管理规定内容,明确商业服务用房的建筑体量、保护区划内建筑密度等具体控制指标。
(三)进一步细化保护措施,合理确定工程分类分级。
(四)展示利用方式可定位为村民活动场所。
(五)建议规划期限与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同步。
(六)进一步规范文本,调整、完善规划文本的体例和表述,补充现状图纸。
三、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经你局核准的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关电子档案等材料报我局备案。
四、请你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要求,将已经我局备案的后稷庙保护规划报请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五、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定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六、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后稷庙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妥善解决土地用途调整、环境整治等可能涉及的问题,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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