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 文号:国卫家庭发〔2015〕65号 |
颁布日期:2015-06-0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建立全国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示范市的通知
国卫家庭发〔2015〕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计生协会、人口福利基金会,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计生协会、人口福利基金会,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4﹞28号)要求,决定从2015年起,在全国建立一批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示范市(以下简称示范市),通过引导、示范,鼓励基层探索创新,推动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春节团拜会上关于“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讲话精神,引导鼓励地方全面推进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突出“文明、健康、优生、致富、奉献”主题,围绕“促进家庭文明,守护家庭健康,帮扶家庭致富,引领家庭奉献”等主要任务,加强宣传倡导、公共服务和资源整合,强化社会责任、项目依托和目标管理,创建一批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头和辐射带动作用,推动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建立完善家庭发展政策体系,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示范市以市(地)(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可为区、县)为单位。
二、程序
(一)自查申报。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各申报单位依据《全国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示范市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1),逐项进行对照自查,符合条件的可填写申报表(见附件2),报送至省(区、市)卫生计生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二)初审推荐。各省(区、市)卫生计生委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格初审,确定拟推荐名单,签署意见后推荐至我委家庭司。
(三)评估验收。我委家庭司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材料核查与实地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推荐单位进行抽查和评估验收。
(四)公示命名。根据评估验收情况,确定候选示范单位名单,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官网进行公示,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我委认定为“全国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示范市”。
(五)动态管理。对示范市进行动态管理,认定后若发生重大违法案件、经费投入明显下降、家庭发展相关项目执行不力等工作水平严重滑坡的情况,即时取消资格。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二)以建立示范市为动力,与当前卫生计生重点任务紧密结合,进一步更新理念,转变思路,优化环境,破解难题,不断提高家庭发展能力,提升家庭幸福感。对入选的示范市,当地政府应予以工作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三)各地可对照《标准》认真细化相关指标,完善考核评估体系,逐项抓好落实。要严格把关,真正树立一批善于创新、成效显著、示范性强的典型。要坚持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防止形式主义。若出现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资格。
各地要及时上报开展创建示范市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好经验、好做法,我委将适时在官网“创建幸福家庭活动”专栏和《创建幸福家庭活动通讯》上发布相关信息及典型材料。
附件:1.全国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示范市标准(试行).doc
http://www.nhfpc.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5/06/20150604145343635.doc
2.全国创建幸福家庭活动示范市申报表.doc
http://www.nhfpc.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5/06/20150604145357511.doc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201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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